《汽车保险与理赔》复习资料
一、名词解释
1、风险:是指社会和自然客观存在的(客观方面),人们时刻警惕和忧虑的(主观方面),可能造成社会财富损毁或危及人身安全的随机现象(可能性和不确定性)。汽车年审需要什么资料
2、风险管理:风险管理是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用以降低风险的消极结果的决策过程,通过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风险评,并在此基础上选择与优化组合各种风险管理技术,对风险实施有效控制和妥善处理风险所致损失的后果,从而以最小的成本收获最大的安全保障
3、保险:《保险法》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4.汽车保险:是指对机动车辆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负赔偿责任的一种商业保险。
5、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可能遭受的损失或失去的利益。
6、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7、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
8、保险公估人:是指为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办理保险标的查勘、鉴定、估损、赔款理算并予以证明的受委托
9、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0、机动车辆损失保险:损失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所承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又称“财产保险”。
11、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同时,若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此发生仲裁或诉讼费用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以外赔偿,但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12、交强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引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13.核赔:指保险人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并收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赔请求后,对其提供的证明 资料 进行审核 调查及相关处理,做出给予赔付或拒绝赔付的行为。
14:不定值保险合同:指保险双方当事人对保险标的不预先确定其价值,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再估算价值、确定损失的保险合同。
15非营运个人车辆:是指从事非营业性运输的车辆。即服务的时候收不收取费用。
16.绝对免赔率:指保险人对每次事故的赔偿金额免赔一定比例的损失金额。根据《机动车保险条款》第20条规定,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责任以外的因素所确定的,公司不予赔偿的损失部分与全部损失的比率。
二、简答题
1、风险要素有哪些?他们之间有怎样的关系?
风险三要素:风险事故、风险因素、风险损失
联系:风险因素引起风险事故,风险事故导致损失。风险因素与风险事故可相互转化,在一定条件下是造成损失的直接原因,则是风险事故;在其他条件下,是造成损失的间接原因,则成为风险因素。
2.汽车面临哪些风险:
一.财产损失风险:
1、机动车辆本身的损坏、灭失
2、其他财产损坏、灭失,包括车上财产(如车装的货物,其特点是不永久固定于车上)和车下财产(不在车上的财产)。
二、人员伤亡风险:1、驾驶员伤亡2、车上其他人员伤亡3、车下人员伤亡
3、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是有哪些部分组成的?
(1) 投保单:是由投保人填写的,用以表明愿意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申请。
(2) 保险单: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记载有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保险项目、保险责任、责任免除、附注条件等。
(3) 保险凭证:也称保险卡,是保险人发给投保人以证明保险合同已经订立或保险单已经签发的一种凭证。其作用是便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随身携带,证明保险合同的存在。
(4) 批单: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可能发生需要部分更动的情况,这时要求对保险单进行批改。批单加贴在原保险单正本和副本背面,并加盖骑缝章,使其成为保险合同的一部分。在多次批改的情况下,最近一次批改的效力优于之前的批改,手写批改效力优于打字的批改。
4、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1)保险人名称和住所;
(2)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
(3)保险标的;
(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当天签订的合同以第2天零点为起点至1年后24点为终止。
(6)保险价值:通常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以当时车辆的实际价值作为保险价值。体现为不定植保险。
(7)保险金额;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人承担赔偿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以保险价值为基础确定,保险金额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但不能超过机动车辆的实际价值,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则只能协商确定。
(8)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9)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10)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11)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5、《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在那些情况下可解除保险合同?
(1)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2)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谎称发生保险事故骗保;
(3)投保方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4)投保方未履行对保险标的的安全责任;
(5)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
(6)被保险人年龄不实并超过年龄限制;
(7)人身保险合同中止后未能复效等。
6.汽车保险欺诈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哪些?
1、出险在先,投保在后。
这类欺诈案件的典型特点是:出险时间与保险起保日或终止日十分接近,且该保的险种一般均保全保足。其实施手段有两种:一是伪造出险日期。二是伪造保险日期。
2、移花接木,以假乱真。
一是套用保险车辆号牌。当未投保车辆肇事后,将其换上已投保车辆号牌,再向交警部门和保险人报案。
二是普通伤亡者冒充保险事故伤亡者。
三是除外责任事故伪造成保险责任内的事故。
3、伪案,制造损失。
一是超额投保。投保人以高于车辆实际价值的金额投保,以期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获取高于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赔款。
二是虚构事实。投保人伪造有关证明、死亡鉴定书,利用假医疗发票,假诊断证明等向保险人索赔;或将保险车辆私下转卖后谎称被盗,诈取保险赔款。
4、一次事故,多次诈赔。
包括一次事故向一个保险人和向多个保险人多次索赔。投保人将其车辆向多个保险人分别订立保险合同,并有意对各保险人隐瞒其重复保险的情况。当保险事故发生后,持各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分别索赔,以获取多重赔款。
5、夸大损失,超损索赔。
涉及至第三者死亡伤残案件的索赔金额一般较大。一些欺诈者挖空心思,篡改死伤者年龄或通过关系出具虚假的被抚养人年龄、人数及家庭成员的证明,以达到提高索赔金额目的。有的投保人平时不注重保养车辆,待车辆出事后一并修理,通过勾结定损人员或修理厂家,擅自扩大修理范围,将不属于保险事故的修理费用纳入保险损失。
7.现场勘查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1)时间调查:调查与事故有关的时间,如事故发生时间、有关车辆的出车时间、中途停车或收车时间等。
(2)空间调查:调查现场内与事故有关的车辆、散落物、尸体等各种痕迹的相对位置,用来确定车辆运动速度、行车路线及接触点等,是分析事故过程的基础。
(3)身心调查:调查当事人的身心状态,如健康状况、心理状态、疲劳、饮酒及服用的药物等情况。
(4)后果调查:调查人员伤亡情况、致伤和致死的部位和原因、车辆损坏和物资损失情况。
(5)车辆与交通环境调查:调查车辆的技术状况以及道路、道路安全防护设施和自然条件对事故的影响等。 
8.汽车保险理赔的流程包括哪些?
    (1)受理案件
    (2)现场勘查
    (3)责任审核
    (4)定损核损
    (5)保险赔款的计算
    (6)核赔
    (7)支付赔款
9、具有怎样的情形,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的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