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对公账户短信服务客户
乙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对公营业网点
邮政储蓄银行短信服务业务(以下简称“短信服务”)是乙方为甲方提供的一种对公账户余额变动、余额预警、以及每日余额变动汇总信息服务。当开通本功能的对公账户或指定虚拟账簿发生《对公账户短信通知维护申请书》中甲方选定的短信通知项目时,乙方则按申请书约定将相关信息以短信方式告知甲方。甲方自愿申请使用乙方短信服务业务,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签订本协议。
一、甲方申请使用乙方短信服务,需拥有在乙方网点开立的对公活期存款结算账户,且是中国移动通信公司、中国联通公司、中国电信公司等电信运营商能够接收中文短信的手机。
二、甲方在《对公账户短信通知维护申请书》中选定的服务项目,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生效,乙方应及时以短信方式告知甲方定制的信息,短信显示账户交易时间为乙方系统发出该信息的时间。
三、甲方在双方约定的免费试用期内,可自行决定是否取消申请的短信服务。甲方在免费试用期间取消短信服务的,乙方不收取按条、包月、包年短信服务费用;甲方在免费试用期结束后,未到乙方账户开户网点取消短信服务的,将视同其愿意继续使用该服务,乙方无主动通知义务。
四、短信服务为有偿服务,以按条、包月或包年方式收取费用,缴纳方式和费用标准见银行服务价格公告。若甲方选择逐条、包月、包年服务,则采用预付费方式,具体内容如下:
1.逐笔服务:乙方于免费试用期(15个自然日)结束后,从25日起按月在甲方指定付费账户汇总扣收上月25日至本月24日结欠费用。
2.中国邮政储蓄余额查询包月服务:乙方于免费试用期结束后,从每月25日起在甲方指定付费账户扣收当月结欠服务费。
3.包年服务:乙方于免费试用期结束后,从本年12月25日起,在甲方指定账户付费账户扣收当年结欠服务费用。计费周期为12个自然月。
4.若甲方变更服务种类,则乙方于变更日后的25日,从甲方预定账户中扣收当期服务费用。
5.甲方有权随时终止短信服务,乙方不退还已扣收的当月或当年服务费用。
五、短信服务包月服务周期为1个月,包年服务周期为12个月,一个周期结束时如甲方未终止短信服务,视同继续使用此项服务,乙方自动从甲方指定付费账户扣除下一周期服务费用。
六、乙方有义务对甲方提供的申请资料和其他信息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乙方可根据技术进步和业务发展的具体情况增加、减少、改进有关短信服务项目,但乙方在做出相关变动之前应以网点通告或短信方式通知甲方。
八、出现以下情况时,乙方不构成对本协议的违反
1.如因甲方手机或电信运营商网络技术的原因,甲方手机不能正确、及时显示预定的信息;
2.若因手机转让、手机遗失、手机保管不当等非乙方原因,造成甲方账户信息泄漏导致损失的;
3.如因甲方填写《对公账户短信通知维护申请书》错误或因甲方人员、手机号码变更等信息未及时通知乙方, 造成甲方账户信息泄漏导致损失的;
4.因电信运营商原因造成的短信发送延迟;
5.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预见的非正常情况发生。
九、第三人使用甲方手机定制、接受甲方的账户及相关信息,均视为甲方行为,乙方有权按照约定收取费用,且不构成对本协议或相关法定义务的违反。
十、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同意按照相关法律、金融业惯例处理。
十一、如确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未收到短信,甲方可要求乙方退还已扣的当月或当年的短信服务费,乙方不承担甲方其他损失和要求。
十二、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至甲方在乙方营业网点办理终止短信服务手续为止。但是若出现下列情况,乙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
1.甲方预订短信服务的付费账户余额不足或其他异常因素,导致乙方连续二个月以上扣款不
成功的;
2.甲方的手机、账户被有权机关认定为从事违法活动的。
十三、《对公账户短信通知维护申请书》是本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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