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个人结算账户合法、规范使用,保障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甲方)和开户申请人(乙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自愿选择在甲方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甲方同意为乙方开立个人存款账户,并为乙方提供相应服务。
    第二条乙方在甲方开立、使用和撤销个人存款账户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遵守甲方的相关业务规章制度。
    第三条乙方在甲方开立个人存款账户,需按照《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及甲方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并接受甲方的审核。乙方承诺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
    ▲第四条  乙方开户后,身份证件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到甲方办理变更手续,并出具相关证明。甲方根据系统记录的乙方证件信息作为今后办理挂失、大额取款等需校验证件交易的校验依据。
    第五条乙方不得出租、出借、出售在甲方开立的个人存款账户,不得利用在甲方开立的个人存款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及等违法犯罪活动。如乙方违法或违规使用个人存款账户,甲方有权采取措施停止乙方使用个人存款账户。
    ▲第六条  乙方应妥善保管账户密码。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乙方本人所为。因乙方泄露密码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丢失存款凭证或遗忘密码,应立即向甲方申请挂失。临时挂失有效期最短为5天,乙方在挂失手续办妥前及挂失有效期满后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中国邮政储蓄余额查询    ▲第七条  乙方应主动与甲方核对账务。如果乙方从交易发生日起2年内未对账务信息向甲方提出疑问,则视为对交易记录无异议。如乙方查询的交易超过甲方可提供查询的时限,甲方不再提供对该交易的账务核对服务。
    第八条  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服务,按甲方制定和公布的服务收费标准支付各项费用。
    第九条甲方应依法为乙方在甲方开立的个人存款账户的账户信息保密。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甲方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或扣划存款。
    ▲第十条  甲方若对协议内容、服务功能、收费项目或标准等进行调整,须对外公告,无需另行通知乙方。如乙方不同意修改内容,可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撤销个人存款账户,如乙方继续使用该账户,则视为同意接受公告内容。
    ▲第十一条若乙方账户因甲方征收账户管理费或绿卡年费等原因余额不足扣款,甲方有权根据相关规章制度将乙方账户销户,账户所对应凭证作废,甲方不再另行通知乙方。
    第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因素及其他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控制原因导致甲方不能履行本协议的,甲方应协助乙方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协助,但甲方不成当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自乙方在甲方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销户之日起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