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行,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城路273、275、277、279号。
中国邮政储蓄余额查询
负责人:刘江山,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毅宏,系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志明,系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镇皆,*,198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行(以下简称“邮政银行番禺支行”)与被告陈镇皆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邮政
银行番禺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毅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镇皆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及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邮政银行番禺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清偿信用卡欠款14133.34元,其中包括本金10254.41元、利息833.93元、费用3045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2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5月10日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业务,并填写和向原告提交《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申请表》,表示已仔细阅读了全部申请材料,愿意遵守领用合同(协议)的各项规则。原告已对相关条款进行了充分的提示和说明。领用合约对被告的还款方式,利息、违约金及各项费用的计算方式作出明确约定,依据领用合约,原告因催收或委托外催收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第三方代理服务费等款项均由被告承担。原告经审查,向被告核发了卡号为62×××84的信用卡,并依约履行了发放贷款义务,但被告未依约向原告偿还信用卡欠款,已严重违约。截至2021年6月11日,被告尚欠付本金10254.41元、利息833.93元、费用3045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原告提起本案诉讼,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拖欠款项,并承担违约责任,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陈镇皆未作答辩,亦未在举证期限内举证。
原告邮政银行番禺支行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4年5月10日,陈镇皆向邮政银行番禺支行申领信用卡,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申请表中填写了相关信息和资料,在“申明及签名”栏手写“本人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同(协议)的各项规则”等内容,并签名及填写日期。该申请表背面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人民币(个人卡)章程》。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中利息及费用、还款等条款主要约定:除本合约另有规定外,乙方(指持卡人,下同)透支消费及圈存交易从交易入账日至甲方(指邮政银行番禺支行,下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含,下同)止为免息还款期,免息还款期的最长期限由甲方在有关金融规章许可的范围内确定;乙方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当期已出账单的全部款项,无须支付透支消费及圈存交易的利息;如果乙方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之前全额还款的,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已偿还部分计收自透支记账日至还款日的利息,未
偿还部分自透支记账日持续计息,至偿还全部欠款为止,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乙方使用信用额度提取现金或转账的,乙方须自交易入账日起按甲方规定利率向甲方支付透支利息;对于取款和转出转账交易,乙方应按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缴纳手续费;乙方应按甲方规定,按时偿还透支款项、利息、滞纳金等其他有关费用,甲方有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其他相关费用,收取的其他相关费用直接计入乙方信用卡账户;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前未全额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按照甲方规定支付透支利息外,还须按照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最低10元)支付滞纳金;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到期还款日之前偿还欠款,乙方可选择全额还款或最低还款额的还款方式;乙方当期最低还款额=本期各种费用和利息+上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本期预借现金余额+分期分摊本金+(本期消费余额+上期未计入最低还款额且未还的消费余额)×10%;还款的顺序依次为上期欠款和本期欠款,在同期欠款中,按照以下顺序对其各项欠款进行冲还:未逾期以及逾期1-90天(含)的,按照利息、费用、预借现金(含透支转账)交易本金、消费透支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逾期91天以上的,按照预借现金(含透支转账)交易本金、消费透支本金、费用、利息的顺序进行冲还;乙方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视为违约行为,在此情况下,甲方有权将乙方个人资料和资信状况在催收账款的必要、合理范围内予以披露;有权自行或委托律师事务所、债务催讨公
司等其他第三方机构追讨或代为追讨乙方的欠款;甲方因催收或委外催收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第三方代理服务费等款项均由乙方承担等。收费标准表载明:透支利率为日息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最低10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人民币(个人卡)章程》第二十八条约定:发卡行按照对外统一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收取费用,相关标准详见发卡行营业网点公告或通过网站等渠道查询,若持卡人未按公告内容支付费用,发卡行可终止提供相应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如有变动,以发卡行最新公告为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记载,账单分期、消费分期、交易分期可申请期数为3-24期,账单分期每期手续费率为0.6%-1%,消费分期每期手续费率为0.6%,交易分期每期手续费率为0.6%,可选期数及对应每期手续费率因持卡人实际用卡情况略有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