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农村冬季清洁取暖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充分考虑电力、燃气保障程度,继续加快实施电代煤、气代煤等清洁能源替代的步伐,最大限度提高农村清洁取暖比例,改善农村冬季取暖结构,促进居民生活质量提高。未实施清洁能源替代的分散燃煤采暖居民过渡性推广使用清洁型煤等清洁燃料,力争到2022年实现农村地区清洁取暖全覆盖。
二、基本原则
多种方式、统筹兼顾。充分考量电力、燃气配套等基础条件,确定“宜电则电、电代优先;宜气则气、以气定量;宜煤则煤、型煤替代”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推进农村冬季清洁取暖工作。
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实行整村连片推进,深入宣传发动,落实配套政策,按照“企业为主、政府推动、居民可承受”的方针,采取市场化运作模式,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实现多方共赢。
完善政策、惠及民生。兼顾众承受能力,调整完善政策措施,适当调整补贴标准,加大企业和社会投资力度,开展太阳能光伏+电代煤、太阳能光热试点示范工作,减轻居民负担,把好事办好,让众满意,实现预期效果。
三、实施方式及任务
2022年清洁取暖工作仍然坚持电代煤、气代煤为主,清洁型煤托底的原则。2022年煤改电18700户,电代煤试点8000户,煤改气15000户,全年完成煤改气煤改电户数41700户以上。未实施电气替代的用户,全部推广使用清洁型煤。
(一)电代煤
电代煤产品主要是采取蓄热式电暖气、蓄热式电锅炉、分散式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低温空气源热泵冷水机组、低温空气源热泵热风机)等。在目前电网承载力前提下,杜绝使用大功率(4000瓦以上)电取暖产品,能进行电网改造和有供电负荷街村的全部纳入煤改电范围,优先实施电代煤,坚持整村推进,连片推进,减少与气代煤的交叉,降低施工难度,提高投资效率。
坚持电代煤工程的系统性和“一户一设计”原则,根据居民住户需求和实际情况对每户科学确定技术路线,提出科学的取暖系统设计方案,确保每个家庭取暖系统做到省钱实用、安全舒适、环保节能。根据目前现有成熟技术和典型案例,对采暖面积较大的居民住户,引导居民选用蓄热式电锅炉,农户经济条件较好的鼓励采用空气源热泵、地源热泵、太阳能+电辅热等采暖设备;对实际取暖面积50平方米以下,单间取暖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的连续供暖居民住户可选用蓄热式电暖气;同样条件只在夜间采暖的间断供暖居民住户也可选用制热快、耗能低的电暖器。购置电采暖设备的居民姓名要与电表登记姓名相一致。
(二)气代煤
按照依托管道气和燃气特许经营企业实施气代煤的总体要求,在电代煤不能满足用户需要的农村,推广使用天然气壁挂炉,同时解决炊事用气。
建设单位和天然气壁挂炉今年不再招标,仍由建投、新奥、邑阔三家天然气公司和奥莱斯、海尔、万家乐、佛奈尔四家壁挂炉企业施工安装。
为了便于安装和售后服务,遵循“一村一品”的原则,动员、指导用户选用一个牌子的天然气壁挂炉。确定炉型后,提倡由天然气公司统一连接和安装,并提供售后服务。
(三)推广清洁型煤
未列入实施清洁能源替代、电力供应能力达不到、燃气供应不了的分散燃煤采暖居民,推广使用清洁型煤,做到应推尽推,应用尽用,市域范围内严禁使用除清洁型煤以外的燃煤。
四、支持政策
对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实施的电代煤、气代煤以及确定为试点的冬季农村清洁取暖居民用户支持政策,按照《河北省省级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冀财建发〔2022〕179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除外)、河北省气代煤电代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调整完善农村地区清洁取暖财政补助政策的通知》(冀财建发〔2022〕30号)文件和《某某市2022年农村清洁取暖财政补助标准实施细则》执行。
1 电代煤支持政策
1、取暖设备购置和安装费用
居民用户根据采暖面积和供热需求在政府公开招标确定的入围企业产品目录中选择电采暖设备,按购置设备和工程安装总额的85%给予补贴,每户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000元。
2、运行补贴
采取居民先交费用电,后核定补贴的方式,法定采暖期内,居民每使用1度电给予0.12元补贴,每户最高补贴电量1万千瓦时、最高补助1200元。具体电价标准按照《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居民电采暖用电价格的通知》(冀价管〔2022〕56号)执行。取暖季期间不执行阶梯电价,实行峰谷电价,谷电时间20点到8点12个小时,用户自由选择电价计费方式。
3、线路改造费用
用户电表以上配套电网建设费用由某某市供电公司申请列入“煤改电”工程,由供电公司承担并负责施工改造,用户电表以下线路改造费用,由电采暖设备中标入围企业承担并负责施工改造。峰谷分时计量表由市供电公司负责安装并管理。
太阳能光伏+电代煤供暖试点发电上网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及保障工作,由国网某某市供电公司按照国家政策协助办理。
4、补贴的发放
由市供电公司负责电代煤居民用户法定采暖期内的用电量统计工作,负责组织将居民用电情况在各村(居)进行公示,无异议后由村(居)委会、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盖章确认,作为电代煤居民运行费用补贴依据。采暖期结束后报市散煤压减替代领导小组办公室,履行有关程序后,市财政局将确定的具体补贴资金给予拨付,并由乡镇、园区、街村发放到户。
2 气代煤支持政策
1、设备购置安装补助
居民用户根据采暖面积和供热需求在市政府公开招标确定的中标入围企业产品目录中自由选择燃气采暖设备。按户燃气采暖设备购置安装投资的70%给予补贴,每户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2700元(包含燃气采暖设备及距离燃气采暖设备1.5米以内的管件及安装费用)。居民用户选定的燃气采暖设备中标价格与财政补贴的差额部分,由居民用户个人负担。
2、管线建设费
对实施“煤改气”的居民燃气村内入户管线费,省、市共补贴3500元,不足部分由燃气企业承担。
3、运行补贴
给予法定采暖季用户用气0.8元/立方米补贴,按用气量据实补贴,每户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960元。
居民用户所需燃气灶具由用户按现行燃气技术规范和安全标准自行购置,费用自理。居民“煤改气”后,采暖季期间不执行阶梯气价。
4、补贴发放
由天然气公司负责气代煤居民用户法定采暖期内的用气量统计工作,负责组织将居民用气情况在各村(居)进行公示,无异议后由村(居)委会、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盖章确认,作为气代煤居民运行费用补贴依据。采暖期结束后报市散煤压减替代领导小组办公室,履行有关程序后,市财政局将确定的补贴资金给予拨付,并由乡镇、园区、街村发放到户。
3 清洁型煤支持政策
居民购买清洁型煤,市财政给予300元/吨的补助,每户最多不超过600元,超过部分个人自理。各乡镇、园区设立型煤推销网点,建立型煤使用确户台账,统一使用某某市清洁型煤配送中心生产的清洁型煤。清洁型煤实行招标采购,用户购买时只需要缴纳差额部分。
以上电代煤、气代煤、型煤补贴政策暂定三年。
4 太阳能、地热取暖试点政策
对分散农户太阳能取暖试点,根据辅助热源设备不同类型参照气代煤或电代煤政策给予补助;对分散农户地热取暖试点,参照电代煤给予补助。
5 新型取暖方式政策
聚能电暖气投资补贴参照电代煤给予补贴,石墨烯投资补贴户均3000元,以上两种产品均不给予运行补贴,且待试点验收后再核定相应政策。采取生物质天然气、沼气、轻烃燃气等模式实现清洁能源替代散煤的,参照气代煤给予补助。
6 给予特殊贫困体优惠政策
对于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个人承担部分(设备购置及运行费用),由财政给予适当补助补贴。 农村取暖
7 不享受补贴政策范围
1、实行集中供暖和非农村居住居民应采取市场化方式运作,不享受补助政策;
2、未列入气电替代改造计划范围,不按照既定改造方式擅自更改的;
3、村镇公服单位;
4、实行了电气替代后,又使用散煤取暖的;
5、用户原有取暖设备的拆除,与电气替代工程同步进行,拆一户连一户,通一户热一户,旧设备拆除费用不享受补贴政策,由个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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