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疫苗研发对工程伦理启示
    新冠病毒肆虐,全球相关疫苗研发正加紧进行。中国工程院院士王军志表示,我国已经有研发进展比较快的单位,向国家药监局主动提交临床实验申请材料,并且已经开展了临床试验方案的论证、招募志愿者等工作。有待国家药监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审批以后开展临床试验,这就无法避免多中心临床试验的伦理审查。因此,相对于药物临床试验,疫苗临床试验的伦理挑战更大、要求更高,尤其是对疫苗临床试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的各级各类不良反应与不良事件,如何进行有效、及时的伦理审查,尽量避免因疫苗接种给受试者造成伤害,并尽可能将伤害最小化、受益最大化,是伦理审查委员会面临的一项重大挑战。
    1伦理审查基本原则的概念界定
    伦理审查的基本原则应当是伦理初始审查、跟踪审查、科研活动、伦理审查监督的基本准则,它反映了涉及人体的医学研究项目的根本性要求,表达了保护人体受试者的根本宗旨和价值取向,具有高度抽象性和概括性。
    基于以上理解,将伦理审查的基本原则界定为:贯穿于研究项目,伦理审查及其监管的全过
程、规范、指导和制约研究过程、伦理审查实践及其监管,并最终实现保护人体受试者宗旨的基础性、综合性准则。
    2国内多中心伦理审查基本原则的相关规定
    随着药物临床试验的国际化和产业化进程,在中国开展的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越来越多,为保护我国受试者的尊严、安全和权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日发布《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对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中的关键环节进行严格规范。
    《原则》规定从8个方面对药物临床试验伦理进行重点审查,包括研究方案的设计与实施、试验的风险与受益、受试者的招募、知情同意书告知的信息、知情同意的过程、受试者的医疗和保护、隐私和保密、涉及弱势体的研究。
    《原则》明确,临床试验必须至少符合7个标准方可被批准。这7个标准是,对预期的试验风险采取了相应的风险控制管理措施;受试者的风险相对于预期受益来说是合理的;受试者的选择是公平和公正的;知情同意书告知信息充分,获取知情同意过程符合规定;试验方案应有充分的数据与安全监察计划;保护受试者的隐私和保证数据的保密性;涉及弱势体的研究,具有相应的特殊保护措施。
    《原则》规定,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可以批准或者不批准一项药物临床试验;应对所有批准的临床试验进行跟踪审查,直至试验结束;有权终止或暂停已经批准的临床试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人士表示,针对涉及人体的生物医学研究和临床试验,世界各国普遍发布伦理指南与法规性文件予以规范。我国也于2003年颁布了《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但就整体情况来看,各地伦理委员会的水平参差不齐,作用发挥有限,与国际规范还有很大差距。此次发布的指导原则,就是要与国际规范接轨,促进药物临床试验科学、健康地发展,增强公众对药物临床试验的信任和支持。
    3伦理审查要点
    3.1临床试验方案的伦理审查要点
    伦理委员会需重视试验科学性的审查,方案设计的科学性不足将受试者置于完全不必要的风险之中,不科学的研究显然不符合伦理。现有科学性审查能力薄弱是国内伦理审查的难点之一,对于临床试验较多的机构,其伦理委员会组成中应考虑增加临床药理学专家或聘请独立顾问,以完善科学性审查。科学性审查资料需包括药学、药代动力学、药理毒理学等临床
新冠疫苗不良反应有哪些前研究资料、研究方案、参比制剂的说明书等,以便伦理委员会确认试验药物的安全性。伦理委员会也应熟悉生物等效性研究的相关法规,考虑研究设计是否合理。伦理委员会需评估参比制剂的选择是否合理,研究设计是否符合要求,例如具有长半衰期的药物可考虑平行设计。另外,一些临床药物的缓释制剂或者控制试剂半衰期也行对较长,伦理委员会应考虑交叉实验中洗脱期是否合理和采样点的设计与药物特性是否相适应;给药剂量能否满足临床安全性的同时兼顾检测灵敏性。样本量设计应满足统计学要求,尤其是对于高变异药物的样本量设计。伦理审查时需注意方案的样本量仅纳入24例,可能无法满足统计学要求,导致受试者因为研究设计的无效承受不必要的风险。此外,临床研究的入选和排除标准应注明前次参加临床试验的时限,排除前次试验残留效应的干扰,保证受试者尊严、安全和权益的基础上,促进临床试验科学健康地发展。
    3.2知情同意书的伦理审查要顶
    知情同意书是每位受试者表示自愿参加某一实验的证明文件,是保障受试者权益的主要措施。知青同意书的内容既不能扩大临床研究的风险性,又必须让受
    试者了解到潜在的风险。知青同意书的信息告知充分,获取知情同意过程符合规定是批准
一项临床研究的前提。知青同意书中的文字表述通俗易懂,适合受试者体理解的水平。伦理委员会审查时应重点关注研究所带来的不适、风险、补偿及风险防范等方面。药物的不良反应等研究风险和赔偿条款及营养补偿通常是临床试验知情同意书伦理审查的重点。知青同意书中应明确告知试验药物的不良反应及发生率,而伦理审查中经常会发现在临床试验知情同意书中会包括安全性良好等描述,忽视了试验药物的风险和不良反应从而误导受试者,需要伦理委员关注。由于临床试验通常不能提供对疾病的直接收益前景,应该考虑给予相应的补偿用于受试者的采血营养补贴、交通费、停车费、托儿费等。但补偿的金额应和当地的消费水平、采血次数、研究流程的复杂程度相适应,避免不良诱导。补偿的发放形式应在知情同意书中注明。本中心在实际伦理审查过程中,发现申办者和研究者为满足实验数据的完整性,知情同意书描述为完成试验后发放补偿金,伦理委员会应要求知情同意书中注明根据完成阶段或采血点给予补偿款,避免降低受试者的要求而提前退出的自主性。伦理委员会在事情同意书的伤害赔偿部分,需关注对于发生研究相关不良事件后的诊疗费用、责任承担方是否明确以及是否购买保险等描述。由于试验研究的知情和筛选过程通常在一天内完成,知情同意书发放时间应有记录,伦理审查时应鼓励知情同意书签字页部分除了设计签字日期外,还应设计签字具体时间。
    3.3 风险与获益的伦理审查要点
    研究者和伦理委员会经常需要在研究开始前就进行风险获益评估,即判断在预知风险情况下如何争取获得利益,允许何种程度的风险。评估风险获益比需要考虑包括身体、心理、社会、经济和法律等多方面因素。伦理审查时需要注意风险可能发生在不同的维度,所有这些都需要认真考虑。
    针对临床试验,通常选用健康受试者,受试者不能从临床试验中直接获益,更多的获益反映在科学与社会的收益上,当然受试者个体也将获得潜在的社会和科学获益。参与临床试验的受试者个体面临的风险,主要体现在试验药物的不良反应,有创检查和血药浓度监测所需的采血生理风险以及可能存在的社会对于健康受试者的贬低性歧视、隐私信息泄露以及对于临床试验可能的疑虑和心里压力。伦理审查时,应通过科学性审查,控制预期的试验药物和实验程序带来的预期风
    险,同时做好应急预案。确保存在适当风险管理和降低风险的计划和程序,例如:有充分的安全性检测指标并提供应对不良事件的机制。此外,公开风险与获益,客观告知受试者实验中的预知风险和获益,也是降低风险的重要举措,通过知情同意书让受试者有足够的信息
来判断是否参加试验,警惕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同时伦理委员会应审查研究者提供的保密措施能否保障受试者的隐私,降低隐私泄露的风险。研究者需持续评估风险与获益,对于试验中出现的重大事件应及时报告伦理委员会。
    综上,伦理委员会进行临床试验审查时应着重通过科学性审查、知情同意书审查,同时把握风险与获益评估重点。临床试验还应注意利益冲突的管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