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国家征收每⼀种税费都不是平⽩⽆故征收的,都有它的计税依据,房产税也不例外。那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呢?下⾯店铺⼩编就将为⼤家详细介绍⼀下,希望能够帮助⼤家!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1、对经营⾃⽤的房屋,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作为计税依据。
所谓计税余值,是指依照税法规定按房产原值⼀次减除10%⾄30%的损耗价值以后的余额。其中:
(1)房产原值是指纳税⼈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因此,凡按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中记载有房屋原价,应以房屋原价按规定减除⼀定⽐例后的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没有记载房屋原价,按照上述原则,并参照同类房屋,确定房产原值,按规定计征房产税。
(2)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卫⽣、通风、照明、煤⽓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汽、压缩空⽓、⽯油、给⽔排⽔等管道及电⼒、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管、下⽔道、暖⽓管、煤⽓管等应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起,计算原值;电灯⽹、照明线从进线盒联结管起,计算原值。
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功能或使房屋满⾜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3)纳税⼈对原有房屋进⾏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4)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房产原值,原零配件的原值也不扣除。
(5)⾃2006年1⽉1⽇起,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以下的建筑、地下⼈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房产税怎么收
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6)在确定计税余值时,房产原值的具体减除⽐例,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在税法规定的减除幅度内⾃⾏确定。这样规定,既有利于各地区根据本地情况,因地制宜地确定计税余值,⼜有利于平衡各地税收负担,简化计算⼿续,提⾼征管效率。
如果纳税⼈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记载原值,在计征房产税时,应按规定调整房产原值;对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应重新予以评估;对没有房产原值的,应由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屋的价值核定。在原值确定后,再根据当地所适⽤的扣除⽐例,计算确定房产余值。对于扣除⽐例,⼀定要按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确定的⽐例执⾏。
2、对于出租的房屋,以租⾦收⼊为计税依据。
房屋的租⾦收⼊,是房屋产权所有⼈出租房屋使⽤权所取得的报酬,包括货币收⼊和实物收⼊。对以劳务或其他形式作为报酬抵付房租收⼊的,应根据当地同类房屋的租⾦⽔平,确定租⾦标准,依率计征。
如果纳税⼈对个⼈出租房屋的租⾦收⼊申报不实或申报数与同⼀地段同类房屋的租⾦收⼊相⽐明显不合理的,税务部门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科学合理的⽅法核定其应纳税款。具体办法由各省级地⽅税务机关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3、投资联营及融资租赁房产的计税依据。
(1)对投资联营的房产,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予以区别对待。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房产的计税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不承担联营风险的,实际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租⾦,应根据《房产税暂⾏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出租⽅按租⾦收⼊计算缴纳房产税。
(2)对融资租赁房屋的情况,由于租赁费包括购进房屋的价款、⼿续费、借款利息等,与⼀般房屋出租的“租⾦”内涵不同,且租赁期满后,当承租⽅偿还最后⼀笔租赁费时,房屋产权⼀般都转移到承租⽅,实际上是⼀种变相的分期付款购买固定资产的形式,所以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以房产余值计算征收。⾄于租赁期内房产税的纳税⼈,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的计税依据。
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营和出租)的代管⼈或使⽤⼈缴纳房产税。其中⾃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出10%⾄30%后的余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共有住房划分开的,由房产所在地地⽅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出租的,依照租⾦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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