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
第一节房产税
一、纳税义务人
中国的房产税是对规定的房产征收的一种税收。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是国务院于1986年9月15日发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房产税以征税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和使用人为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具体规定如下:
(1)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
(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屋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4)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也由房屋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二、征税范围
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1)城市是指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2)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3)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4)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负荷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的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区所在地,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不包括农村,这种规定主要是为了减轻农民负担。
三、计税依据和税率
(一)计税依据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分为两种:
(1)以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以后的余值为计税依据。各地的扣除比例由当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值,包括房屋造价和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者一般不单独计价的配套设施(如照明、暖气、卫生、各种管线等)的价格。
纳税人没有按照规定记载房屋原价的,在计算征收房产税的时候,应当按照规定调整房屋原值。
房屋原值明显不合理的,应当重新评估。
(2)出租的房产,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二)税率
房产税的税率,和计税依据相应,也分为两种:
(1)按照房屋余值计算应纳税额的,适用税率为1.2%;(2)按照房屋租金收入计算应纳税额的,适用税率为12%。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从价计征
从价计征是按房产的原值减除一定比例后的余额计征,其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二)从租计征
从租计征是按房产的租金收入计征,其公式为: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
【案例12-1】某企业的经营用房原值为1 000万元,按照当地的规定允许扣除20%以后计税,房产税适用税率为1.2%,计算该企业全年应纳的房产税
解析:
应纳税额=10 000 000(1-20%)×1.2%=96 000(元)
【案例12-2】某企业出租房屋,年租金30 000元,适用税率12%。计算全年应纳房产税额。
解析:
应纳税额=30 000×12%=3 600(元)
五、税收优惠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税。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税。(3)对非盈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4)非盈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免税。
(5)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的自用房产免税。
(6)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房免税。
(7)经过有关部门鉴定停止使用的毁损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时,免征房产税。
(8)政府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可以免征房产税。
(9)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可以定期免征房产税。(10)在基建工地建造的为工地服务的各种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可以免交房产税。
(11)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的,在大修期间可以免征房产税。
(12)企业停产、撤销以后,其房屋闲置不用的,可以免征房产税。
(13)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出租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暂免征房产税。个人按照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14)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在2008年年底前免征损毁房屋、土地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15)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16)经财政部批准免征房产税的其他房产。
六、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自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房产税怎么收
(二)纳税期限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
(三)纳税地点
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房屋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