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怎么收四川省房产税暂⾏条例实施细则全⽂
四川省房产税暂⾏条例实施细则全⽂
四川省房产税暂⾏条例实施细则
第⼀条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房产税暂⾏条例》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条房产税在四川省⾏政区域内的城市和⼯矿区内征收。具体征税范围,由县级⼈民政府按照批准的城镇近期规划确定。
第三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缴纳;产权所有⼈、承典⼈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或使⽤⼈缴纳。
第四条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房产不在⼀地的纳税⼈,按房产的座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房产税。
第五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次减除30%后的余值作为计税依据。没有房产原值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照同类结构房产确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收⼊为房产的计税依据。
第六条房产税的税率,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的,税率为1.2%;以房产租⾦收⼊为计税依据的,税率为12%。
第七条纳税⼈⾃建的房屋,从建成之次⽉起缴纳房产税。纳税⼈委托施⼯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续之次⽉起缴纳房产税。纳税⼈在建成或办理验收⼿续之前已使⽤的房屋,从使⽤之次⽉起缴纳房产税。
第⼋条房产税按年征收,由纳税⼈于当年五⽉、⼗⼀⽉两次缴纳。纳税数额较⼩的,可于当年五⽉⼀次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确定。
第九条下列房产免予缴纳房产税:
(⼀)国家机关、⼈民团体、武装部队⾃⽤的公务⽤房和⽣活⽤房;
(⼆)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的.公务⽤房和⽣活⽤房;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的⾮⽣产经营性房产;
(四)学校、医院、托⼉所、幼⼉园⾃⽤的房产;
(五)个⼈所有⾮营业⽤的房产;
(六)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条对严重毁损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或批准,从停⽌使⽤的次⽉起免征房产税。
房屋⼤修停⽤半年以上的,经纳税⼈申请,纳税⼈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实,在⼤修停⽤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第⼗⼀条纳税⼈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县级⼈民政府审批,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减征或免征的,由省税务主管机关审批。
第⼗⼆条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的市 (市区)和经省⼈民政府批准设产的建制镇 (镇、区),不含市所属的乡和建制镇所属的村。
本实施细则所称⼯矿区是指⼯商业⽐较发达,⼈⼝⽐较集中,符合省⼈民政府规定的设置镇建制的条
件,但尚未设⽴镇建制的⼤中型⼯矿企业所在地。⼯矿区由县级⼈民政府报市州⼈民政府、地区⾏政公署确定。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具体应⽤中的问题由四川省税务局解释。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发布之⽇起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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