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司答复收到税务部门的代扣代缴⼿续费如何进⾏账务处理等实务问题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外购⽆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房产税怎么收
项资产达到预定⽤途所发⽣的其他⽀出。⾮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地出让合同,缴纳的印
花税是构成⽆形资产的⼀部分还是⼊税⾦及附加科⽬核算?
【会计司】答复意见如下: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相关规定进⾏会计
处理。全⾯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税⾦及附加”科⽬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的消费税、城市
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城镇⼟地使⽤税、车船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
请问⽼师,房地产公司销售不动产的印花税,应当计⼊税⾦及附加和管理费⽤中哪个会计
科⽬?
【会计司】答复意见如下:
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有关规定,全⾯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后,“税⾦及附加”科⽬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
及房产税、城镇⼟地使⽤税、车船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
疫情期间出台的减免税政策,⼀般纳税⼈应该如何做账务处理?财政部能否出个解读公
告?包括增值税免税政策,⼟地使⽤税、房产税减免政策,⽹上有很多做法是计⼊其他收
益;企业应该如何做账务处理?1.增值税免税,是否可以可以直接做:借:银⾏存款、应
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其他业务收⼊ (含税) 还是应该:借:银⾏存款、应收账款贷:
主营业务收⼊\其他业务收⼊ (不含税)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
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其他收益是不是应该⽤第⼀种做法⽐较好?2.房产税、⼟地使⽤税
免征的情况下,是否是⽆需做账务处理,如果是减征,能按照减征后的做账务处理吗? 
 借:税⾦及附加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应交城镇⼟地使⽤税还是⼀定要通
过其他收益核算?政府补助准则中解释:企业选择总额法对与⽇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进
⾏会计处理的,应增设“6117 其他收益”科⽬进⾏核算。“其他收益”科⽬核算总额法下与⽇
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以及其他与⽇常活动相关且应直接计⼊本科⽬的项⽬,什么是其他
与⽇常活动相关且应直接计⼊本科⽬的项⽬,个税代扣⼿续费返还也⽤了这个会计科⽬,
其他的还有什么能举例或解释吗?
【会计司】答复意见如下:
1.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中减免增值税的相关规定进⾏会计处
理。
2.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需账务处理。
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增值税加计递减、债务重组等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也可能通
过“其他收益”科⽬核算。
保险公司收到税务部门的代扣代缴⼿续费如何进⾏账务处理?发放给代办⼈员的部分如何
进⾏账务处理?
【会计司】答复意见如下:
根据《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的有关规定,
企业作为个⼈所得税的扣缴义务⼈,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个⼈所得税法》收到的扣缴税款⼿
续费,应作为其他与⽇常活动相关的收益在“其他收益”项⽬中填列。
1、因股东原因⽆法收回,长期股权投资⽆法收回,怎么做账务处理?
2、适⽤⼩企业会计
准则的公司,收到个税⼿续费返款,怎么做账务处理?
【会计司】答复意见如下:
执⾏《⼩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发⽣的交易或事项《⼩企业会计准则》未做规范的,可以
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会计处理。
各位⽼师你们好:《关于深化增值税改⾰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
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第39号公告”),规定“⾃2019年4⽉1⽇⾄2021年12⽉31⽇,
允许⽣产、⽣活性服务业纳税⼈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现就
该规定适⽤《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
产、⽣活性服务业纳税⼈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
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
——未交增值税”等科⽬,按实际纳税⾦额贷记“银⾏存款”科⽬,按加计抵减的⾦额贷
记“其他收益”科⽬。在该解读中,在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才把加计抵减⾦额计⼊其他收
益。⽆实际缴纳增值税时,加计抵减⾦额需要⼊账吗?如果⼊账该怎么进项账务处理?
【会计司】答复意见如下:
请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官⽅⽹站“政策解读”栏⽬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有关政策的公告》适⽤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进⾏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加计抵减⾦额不需要做会计处理。
请问疫情期间,企业已缴纳后退回的企业部分的保险费,应计⼊其他收益还是营业外收⼊,或是冲减相关成本。另外企业直接减免的保险费可以不做账务处理,还是全额计⼊成本,减半计⼊营业外收⼊或其他收益。
【会计司】答复意见如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薪酬》第七条,企业为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应当在职⼯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规定的计提基础和计提⽐例计算确定相应的职⼯薪酬⾦额,并确认相关负债,按照收益对象计⼊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对于已缴纳后退回的社会保险费,应当视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于补偿企业已发⽣的相关成本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九条,直接计⼊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对于直接减免的社会保险费,不⽤作出账务处理。
您好!我是⼀名基层会计⼯作者,有两个问题想咨询⼀下:1、企业在项⽬建设为项⽬购置的⼟地使⽤权的账务处理是应该先计⼊在建⼯程,待项⽬达到预定使⽤状态时再转⼊⽆形资产按剩余年限摊销,这样的账务处理是否正确?2、建设期间⼟地的场平费⽤是否应该计⼊⼟地使⽤权的成本?盼复,谢谢!
【会计司】答复意见如下: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形资产〉应⽤指南》(财会[2006]18号)中关于⼟地使⽤权的相关规定进⾏会计处理。根据该应⽤指南,⾃⾏开发建造⼚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地使⽤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处理。
⽼师您好!近期因为疫情原因,国家对单位承担的社保进⾏了减免(或者部分减免),针对国家减免的部分社保账务处理,不同⼈员对政策、准则理解的不同导致出现了不同的账务处理⽅式,以下3种是我在实务⼯作中遇到的处理⽅式:⽅式1:计提⼯资、社保的时候正常计提,交社保的时候,将国家减免的部分社保作为营业外收⼊处理;借:管理费⽤-社保费贷:应付职⼯薪酬-社保费借:应付职⼯薪酬-社保费贷:营业外收⼊⽅式2:计提⼯资、社保的时候正常计提,交社保的时候,将国家减免的部分社保冲回原来的计提;借:管理费⽤-社保费贷:应付职⼯薪酬-社保费借:应付职⼯薪酬-社保费贷:管理费⽤-社保费⽅式3:计提⼯资、社保的时候,国家减免的部分社保直接不计提以上这3种⽅式哪个处理更符合准则、更合理⼀些,⿇烦各位⽼师给个建议吧,谢谢!
【会计司】答复意见如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薪酬》第七条,企业为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应当在职⼯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规定的计提基础和计提⽐例计算确定相应的职⼯薪酬⾦额,并确认相关负债,按照受益对象计⼊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对于直接减免的社会保险费,采⽤⽅式3即可。
来源:⼩颖⾔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