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辟公司售楼部的相关费用应如何账务处理
1、售楼处的分类
根据售楼处的来源及其使用完毕后处理的方式,可以分为:
⑴单独修筑售楼处,待销售完成后,将其拆除;
⑵单独修筑售楼处,待销售基本完成后,将其转作自用或者出租;
⑶利用企业自有房屋或者商品房作为售楼处,待销售基本完成后,再将该售楼处对外销售;
⑷利用企业自有房屋或者商品房作为售楼处,待销售完成后,将其转作自用或者出租;
⑸租用外单位的房屋修筑售楼处,待销售基本完成或者房屋到期后,归还房屋。
固然还存在各种变化情况,如利用物管用房、利用开辟单位自己
的办公室等等,不管怎么样都可以在上面的分类出相类似点,
所以基本的分类还是上面的五种。
由于分类不同,相关的处理也不同,后面的处理就按照这五种分
类方式进行展开.
2、相关规定
根据2022年31号文的规定,开辟企业建造的售房部按如下思路处理:
⑴凡能够单独作为成本对象进行核算的,可按自建固定资产进
行处理;
⑵凡不能够单独作为成本对象进行核算的,一律按建造开辟产品进行处理。
⑶售房部装修费用,无论数额大小,均应计入其建造成本。
3、建造时的处理
⑴建造
方案一、二,需要重新修筑售楼处,可以单独作为成本对象进
行核算,因此按自建固定资产处理.
方案三、四、五,由于不用重新修筑售楼处,不需要相关处理。
⑵装修
方案一、二,装修费用随着房屋本身走,继续按固定资产处理;
方案三、四、五,没有无法单独作为成本对象进行核算,因此
应当通过开辟成本处理,装修完毕后转入长期待摊费用(或者开辟产品)。
4、使用时的处理
⑴折旧和摊销
无论采用哪一种方式,也无论在建造过程中按照自建固定资产
还是按照开辟产品或者长期待摊费用,在售楼处使用过程中,计提的折旧和摊销,都要计入“销售费用”.
但在计算折旧和摊销中,分摊的期限需要根据具体的方式进行区
分.例如方案五,根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⑵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以及根据《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四款:房地产开辟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者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开辟企业的利用商品房、原有住房以及自建售楼处,应自开始使用之次月缴纳房产税.
方案五由于是租用房屋,不是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不用缴纳房产税.
5、清理时的处理
⑴拆除
方案一进行拆除时,由于修筑和装修时按照自建固定资产处理,因此拆除时按照固定资产清理的程序进行.
⑵自用或者出租
房产税怎么收方案二自用和出租时,按照自用固定资产自用和出租处理。
方案四自用和出租时,根据《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2〕828号)文件的规定,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无论方案二还是方案四,在自用或者出租时,须按照资产原值或者租金交纳房产税。
⑶销售
方案三销售时,其税务处理与普通商品房销售一致,即应该缴
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并确认收入、结转成本
税金。
⑷转为物管用房
转为物管用房或者会所的,根据31号文的规定,能够处理成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者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
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⑸租赁到期
租赁到期时,长期待摊费用应当已经摊销完毕,将房屋归还给对
方即可。
重要参考:
1、建设售楼中心发生的费用支出,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可
以按税法规定的3年摊销,也可以在开辟期间内进行摊销。摊销时,计入“销售费用”科目。
2、拆除后,变卖的废旧材料收入,可以冲销销售费用。2022—05—28 08:10 补充问题
能不能记入周转房存货,以后列入开辟成本?
(1)如果售楼处不拆除,计入“固定资产”,需要拆除,计入“长期待摊费用”.
(2)周转房科目,核算公司安置拆迁居民周转使用的房屋的实际成本。它是从开辟产品科目中转出的,不可能再列入开辟成本的。
房地产企业单独修筑的售楼部等营销设施费,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如何扣除?
2022-8—25
房地产企业单独修筑的售楼部等营销设施费,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如何扣除?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房地产企业单独修筑的售楼部、样板房等营销设施费,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如何扣除?
答:房地产企业单独修筑的售楼部、样板房等营销设施费,应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房地产企业在开辟小区内、主体外修筑暂时性建造物作为售楼部、样板房的,其发生的设计、建造、装修等费用,应计入房地产销售费用扣除.售楼部、样板房内的资产,如空调、电视机等资产性购置支出不得在销售费用中列支.
二、房地产企业在主体内修筑暂时售楼部、样板房的,其发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