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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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杭州贤书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绍兴路347号华州创业大楼2号楼A座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叶根友。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旭皎,浙江欧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陈伟,浙江欧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市新世纪旅游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工业小区(余新成校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8513U。
嘉兴旅游
法定代表人:郁国好。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婧妍,上海德尚(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市微鸿超市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梧桐街道振兴中路2号.新世界广场3幢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MA2CWYCU00。
法定代表人:邵忠丕。
原告杭州贤书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市新世纪旅游食品有限公司、嘉兴市微鸿超市管理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原告杭州贤书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贤书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杭州贤书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钟一鸣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沈思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