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珏成
作为股票市场的一个新品种,科创板股票具有自己的一些特殊规定。了解掌握这些规定,有助于投资者在操作时更加全面的评估各种影响因素,控制风险。
1 科创板股票的上市制度规定
证监会代表中国中央政府即国务院对科创板上市的企业股票做出了专门的、或者说特殊的制度安排,也就是对企业股票在科创板上市的各种条件、要求等做出规定,这些规定包含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简称为《上市规则》。
1.1 一般规定
《上市规则》对企业股票在科创板上市的各种条件、要求等的规定,概括为4个方面:
(1)主体资格
(2)会计和内控
(3)独立性
(4)合法经营
从上述4个方面,根据我国经济、证券与金融市场和科创企业的实际情况,《上市规则》组合构建了多套科创板企业股票的上市条件,包括了①发行后的股本总额、②古拳法分布、③市值、④财务状况等方面的指标,其中市值是新建立的股票上市评判指标。
1.2 上市指标
《上市规则》组合构建了5套科创板企业股票的上市指标,体现中央政府对科创企业的股票上市的差异化管理,由市值和财务状况指标组合构成。
财务指标包括:收入、现金流、净利润和研发投入。
1.3 专项规定
1.3.1 特殊类型科创企业的规定
《上市规则》规定,当科创企业满足下列条件时,允许其股票上市:
(1)符合科创板定位、但尚未盈利,或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企业;
(2)符合相关要求的特殊股权结构的企业;
(3)红筹企业。
红筹企业是指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规定的企业。
1.3.2 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科创企业股票的上市规定
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科创企业是指其股票不具有非同股同权性质的企业,属于特殊股权结构的企业。《上市规则》规定,对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科创企业,其股票上市除满足有关规定外,还应满足下列有关规定:
(1)科创企业的表决权差异安排符合《上市规则》规定;
(2)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0亿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最近1年的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和保荐人的《上市推荐书》应说明所选择的市值方面的上市标准、表决权差异安排的情况。
1.3.3 红筹企业股票的上市规定
《上市规则》规定,红筹企业的股票上市除满足有关规定外,还应满足下列关于市值的规定: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0亿元;
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最近1年的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和保荐人的《上市推荐书》应说明所选择的市值方面的上市标准。
2 科创板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
投资科创板上市的企业股票,具有更大的风险性。因此,对科创板投资者,证监会采取适当性管理制度,有相应的准入和管理规定。
2.1 准入规定
机构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上交所业务规则的规定。
个人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个人投资者必须主动申请权限开通。并且,在申请前的20个交易日内,个人投资者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总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所融入的资金及证券)。
(2)个人投资者必须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
(3)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2.2 个人投资者的资产认定
个人投资者的资产认定通过其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总资产进行。
个人投资者的证券账户就是其在中国开立的证券账户,包括在证券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个人投资者的证券账户内的资产,包括股票(包含A股、B股、优先股、港股、股转系统的挂牌股票)、公募基金、私募基金、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计划份额、银行理财产品、股票期权合约、贵金属资产、上交所认可的其他证券资产。
个人投资者的资金账户就是其在中国开立的用于交易结算的资金账户,包括在证券公司开立的资金
账户、股票期权保证金账户。个人投资者的资金账户内的资产,包括交易结算的资金余额、保证金余额、上交所认可的其他资金资产。
2.3 个人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
个人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规定包括:
(1)个人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应当接受证券公司的适当性综合评估。除认定个人投资者的资产外,综合评估还包括对个人投资者的资产状况、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诚信状况等方面的评判,还包括对个人投资者的科创板股票交易知识、知晓交易风险的充分程度的评价。
(2)个人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应当签署证券公司提供的《风险揭示书》。未签署《风险揭示书》的个人投资者,证券公司不接受其交易委托。
3 科创板股票的交易规则
3.1 账户
沪市A股证券账户
3.2 交易方式
(1)常规交易
即通常A股、B股证券的竞价交易方式,包括开盘前集合竞价交易、开盘后至收盘前集合竞价交易期间的竞价交易、收盘前的集合竞价交易。
(2)盘后固定价格交易
在收盘前集合竞价结束后,交易所交易系统按时间优先顺序,对收盘定价申报进行撮合,并按当日收盘价成交的交易方式。
(3)大宗交易
3.3 交易的申报方式
(1)限价方式
投资者限定成交价格的申报方式。
科创板交易细则(2)市价方式
投资者委托交易所交易系统按市场交易情况,选择最优方案(价格)的申报方式,包括以下4种:最优5
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
最优5档、即时成交、剩余转限价;
本方最优;
对方最优。
本方最优市价方式是指,当投资者的买入申报进入交易系统时(即买入时),按交易系统内部的买方集中申报簿中的最优价格申报;反之,卖出时,按交易系统内部的卖方集中申报簿中的最优价格申报。
对方最优市价方式是指,当投资者的买入申报进入交易系统时(即买入时),按交易系统内部的卖方集中申报簿中的最优价格申报;反之,卖出时,按交易系统内部的买方集中申报簿中的最优价格申报。
本方最优和对方最优为科创板新增的交易申报方式。
3.4 融资融券
科创板股票一旦上市,即具备融资融券的资质,可以进行融资融券。
3.5 涨跌幅限制
(1)从上市第1天开始计算,前5个交易日内,科创板股票不设涨跌幅限制,即其交易没有涨跌幅限制规定。
(2)除前5个交易日的交易之外,科创板股票涨跌幅比例限制为20%。
3.6 交易申报数量规定
(1)限价方式申报,单笔申报数量不小于200股,不大于10万股。
(2)市价方式申报,单笔申报数量不小于200股,不大于5万股。
(3)申报数量超过200股后,可以以1股为单位递增,如201股、202股、203股等。
(4)卖出申报时,若余额不足200股,必须一次性申报卖出(即全部卖出)。
4 科创板股票的交易风险
(1)盈利变化大。
(2)股价波动大。
(3)实际股票数量有较大变动。
(4)股权结构变化大。
(5)退市风险大。
(6)信息披露不全面、不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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