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0.12.31
∙【文 号】上证发〔2020〕101号
∙【施行日期】2020.12.31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的通知
上证发〔2020〕101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进一步完善退市标准,优化退市程序,保护投资者权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上证发〔2019〕53号)退市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详见附件)已经本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市公司在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2.2.2条第(四)项规定的退市情形时,以2020年度作为首个起算年度。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
2.《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修订说明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1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9年3月实施 2019年4月第一次修订 2020年12月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股票上市与交易
第一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
第二节 上市公司股票发行上市
第三节 股份解除限售
第四节 股份减持
第三章 持续督导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持续督导职责的履行
第四章 内部治理
第一节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第二节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节 规范运行
第四节 社会责任
第五节 表决权差异安排
第五章 信息披露一般规定
第一节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第二节 信息披露一般要求
第三节 信息披露监管方式
第四节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六章 定期报告
第一节 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要求
第二节 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
第七章 应当披露的交易
第一节 重大交易
第二节 关联交易
第八章 应当披露的行业信息和经营风险
第一节 行业信息
第二节 经营风险
第九章 应当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科创板交易细则 第一节 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第二节 股份质押
第三节 其他
第十章 股权激励
第十一章 重大资产重组
第十二章 退 市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第三节 交易类强制退市
第四节 财务类强制退市
第五节 规范类强制退市
第六节 听证与复核
第七节 退市整理期
第八节 主动终止上市
第九节 再次上市
第十三章 红筹企业和境内外事项的协调
第一节 红筹企业特别规定
第二节 境内外事项的协调
第十四章 日常监管和违反本规则的处理
第一节 日常监管
第二节 违反本规则的处理
第十五章 释 义
第十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1.1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上市和持续监管事宜,支持引导科技创新企业更好地发展,维护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股票、存托凭证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科创板的上市和持续监管等事宜,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1.3发行人股票在本所科创板首次上市,应当经本所审核并由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发行人应当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其他有关事项。
1.4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股东或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促进公司规范运作。
1.5为发行人、上市公司以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服务的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和证券服务机构制作、出具文件应当对所依据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所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6本所依据法律法规、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规定、上市协议、相关主体的声明与承诺,对前述第1.4条、第1.5条规定的机构及相关人员进行自律监管。
第二章 股票上市与交易
第一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
2.1.1发行人申请在本所科创板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二)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四)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标准;
(五)本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
红筹企业发行股票的,前款第二项调整为发行后的股份总数不低于3000万股,前款第三项调整为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份总数超过4亿股的,公开发
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红筹企业发行存托凭证的,前款第二项调整为发行后的存托凭证总份数不低于3000万份,前款第三项调整为公开发行的存托凭证对应基础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发行后的存托凭证总份数超过4亿份的,公开发行存托凭证对应基础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10%以上。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对上市条件和具体标准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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