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章    总    则
条    范在上证券交所科创试点册制首开发股票相活动保护资者合权益和会公共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延长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期限的决定》
《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条    华人民和国境首次公发行票并在所科板(称科板)适用办法
条    人申请次公开行股票在科创上市符合创板定面向界科技沿面向济主战场面向重大优先持符合家战略拥有键核心科创板交易细则科技能力主要靠核心术开展产经具有定的商模式度高社会好,有较性的

第四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应当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以及相关信息披露要求,依法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简称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并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第五条 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当诚实守信,依法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所披露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发行人应当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全面配合相关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和其他相关工作。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全面配合相关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和其他相关工作,不得要求或者协助发行人隐瞒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保荐应当诚守信勤勉按照法制定务规和行业律规范要求,分了解行人经情况和对注申请文和信息露资料行全面查验证对发人是符合行条件上市条独立作专业判,审慎出推荐并对股说明及其所具的相文件的实性准确性完整
条    服务机应当严按照依制定业务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