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咨询委员
工作规则
(2022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股票发行上市和科创板建设工作,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本所设立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咨询委员会是本所专家咨询机构,负责向本所提供专业咨询、人员培训和政策建议。
第三条 本所负责咨询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和具体运作,为咨询委员会及委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并对委员的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委员构成与选聘
第四条 咨询委员会委员共40-60名,由从事科技创新行业的权威专家、知名企业家、资深投资专家组成,所有委员均为兼职。
根据科技创新行业相关性,咨询委员会中设立不同咨询组别。
本所可以根据需要对咨询委员会委员人数和人员构成进行调整。
第五条 咨询委员会委员由本所按照依法、公开、择优的原则履行下列程序予以选聘:
(一)本所和本所商请有关部委、科研院校、行业协会、科技企业、投资机构等单位推荐委员人选;
(二)本所将委员人选名单在本所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公示期满后,本所根据专家选任条件进行遴选,拟定拟聘任专家名单;
(四)本所履行决策程序后作出聘任决定。
第六条 咨询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原则,公正廉洁,恪守职业道德和诚信准则,没有严重不良诚信记录;
(二)从事科技创新行业的科学研究、企业经营、投资管理、政策制定等相关工作,熟悉相关方面的产业政策、前沿技术、发展前景、竞争态势等,在所在领域取得突出成就,享有较高社会声望;
(三)愿意且保证认真参与咨询委员会工作;
(四)本所认为需要符合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咨询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两年,可以连任。
第八条 咨询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予以解聘: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
(二)未按照本所的相关规定勤勉履职;
(三)本人提出辞职申请;
(四)推荐其担任委员的单位提请解聘,经本所认为不适合担任委员的;
(五)本所认为不适合继续担任委员的其他情形。
咨询委员会委员被解聘后,本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选聘新的咨询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工作职责与机制
第九条 咨询委员会就本所提请咨询的下列事项提供咨询意见:
(一)国家科技创新发展战略、细分领域规划等;
(二)板块建设及相关规则的制定;
(三)板块定位、科创属性及业务与技术相关事项;
(四)国内外科技创新及产业化应用的发展动态;
(五)本所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咨询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咨询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咨询委员会工作,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因特殊情形无法参与咨询时,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不得无故缺席;
(二)保守在参与咨询委员会工作中获取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内幕信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工作相关内容;
(三)提供咨询意见的事项与自身利益相关或者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应当及时提出回避;
(四)不得利用咨询委员会委员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进行业务宣传,不得接受咨询事项所涉企业的馈赠或者存在有损其公正履职的其他行为;
(五)与委员履行职责相关的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 每次参与咨询的委员原则上不少于5名。当发行人所处细分领域委员人数不足时,本所可邀请相关委员或单位推荐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专家参与咨询。专家作为被推荐人选参与咨询的,参照委员遵守履职要求,但不作为本所聘任人员。
科创板交易细则
第十二条 本所根据工作需要向咨询委员会委员和专家进行咨询的,应当提出具体咨询事项,并通过召开会议、书面函件等方式,向咨询事项涉及的相关行业委员和专家进行咨询。
咨询委员会委员和专家应当结合自身专长和所从事工作,认真阅研本所提出的咨询事项以及相关材料,以个人身份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三条 咨询委员会委员和专家提供咨询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本人或者其亲属近两年内担任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保荐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本人或者其亲属、本人所在工作单位与发行人或者保荐人存在股权关系,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
(三)本人或者其亲属、本人所在工作单位近两年内与发行人存在业务往来,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
(四)本人或者其亲属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与发行人存在行业竞争关系,或者与发行人或保荐人有利害关系,经认定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
(五)本人提供咨询意见前,与发行人、保荐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过接触,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
(六)本所认定的可能产生利害冲突或者本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称亲属,包括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妹的配偶。
第十四条 咨询委员会委员和专家收到本所具体咨询事项后,发现其存在前条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本所,并提交书面回避申请。
第十五条 收到咨询委员会委员和专家回避申请的书面申请后,本所将进行核实;经核实理由成立的,本所不向有关委员和专家进行咨询。
咨询委员会委员和专家未向本所提出回避申请,但存在回避情形的,本所可以决定有关委员和专家回避。
咨询委员会委员存在回避情形但未回避的,本所将根据本规则第八条的规定解聘有关委员。
委员由相关单位推荐的,本所将解聘情况通报其推荐单位。专家存在回避情形但未回避的,本所在后续咨询工作中将不再邀请其参与。
第十六条 本所对咨询委员会委员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可以对违反本规则的行为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或者予以解聘等措施。
第十七条 本所负责处理咨询委员会下列事务:
(一)落实咨询委员会委员遴选、聘任、解聘、换届等工作;
(二)处理向咨询委员会委员和专家进行咨询的相关工作,及时收集委员和专家的咨询意见;
(三)组织召开咨询委员会相关会议,记录会议讨论情况;
(四)负责委员的联络沟通、服务保障、管理监督等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