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开板至今已有300余家上市公司,无实际控制人的科创板上市公司有20余家,其中不乏中芯国际等知名企业。无实际控制人的上市公司频繁出现,如何认定无实际控制人,监管机构的审核关注要点有哪些?为此,笔者梳理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及研究若干披露案例,对该问题进行分析和总结,供读者参阅。
一、无实际控制人的概念理解与法律基础
(一)实际控制人的概念界定
判断公司是否存在实际控制人,首先需要厘清实际控制人概念和认定标准。《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17.1之(六)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出资额或者持股比例超过50%,或者出资额或持股比例不足50%但以其所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和《上市规则》第17.1之(七)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根据《公司法》和《上市规则》的规定,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区别在于是否直接持有公司股权,控股股东直接持有公司股权,实际控制人不直接持有公司股权。
《“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规定,“公司控制权是能够对
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权力,其渊源是对公司的直接或者间接的股权投资关系。”根据上述规定,实际控制人可以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可能存在重合。
实务中,认定公司控制权的归属主要考量股权结构、对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的实质影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任免情况以及其他内部治理情况等因素,是否为公司股东并非实际控制人的判断标准。
(二)无实际控制人的概念理解
无实际控制人是指公司不存在能够实际控制公司行为的主体。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4.16条关于“控制”的认定,无实际控制人公司一般同时满足以下情形:
(1)不存在单一股东单独持股或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超过50%的情形;(2)不存在能够决定董事会或监事会半数以上成员任免的主体;
(3)不存在能够对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主体;
(4)不存在能够实际支配或者决定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重要人事任命等事项的主体。
二、无实际控制人公司的论证要点
实务操作中,无实际控制人的论证主要从股权结构和内部治理制度两个层面着手。
(一)股权结构
拟上市公司一般从股东持股比例以及股东大会的决策机制两个角度来论证单一股东均不足以实际支配公司的股东大会决策,无法实际支配公司。
首先,无实际控制人公司股权高度分散或相互制衡且股东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或其他特殊协议或安排。无实际控制人公司主要存在以下几类股权结构:
科创板交易细则1. 股权分散型
该类型公司股权较为分散,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不超过30%,单一股东所持股权比例没有绝对优势,任一股东均无法实际控制公司。该类型科创板上市案例如下:
2. 股权制衡型
该类型拟上市公司存在部分股东持股比例在30%-50%之间,部分股东的持股比例较为接近,单一股东持有或可以支配表决权的比例均不超过50%,单一股东均不足以实际支配公司决策。该类型科创板上市案例如下:
3. 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型
该类公司本身股权较为集中,存在直接或间接控股股东,但控股股东股权分散,任一股东均无法控制控股股东,任何主体无法通过控制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来控制发行人,因此发行人无实际控制人。该类型科创板上市案例如下:
其次,从决策机制来看,发行人公司章程一般参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对决策机制作出如下规定: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因此,在股权高度分散或相互制衡的情况下,拟上市公司股东持股比例均不超过50%,任一股东依其持有的表决权均不足以实际支配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内部治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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