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
1. 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编制披露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包括派送现金红利、送红股、以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适用本指引。
2.送转比例构成高送转的,上市公司应当同时参照适用本所《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3号——日常信息披露》所附《第十七号 科创板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高送转公告》格式指引,披露相关内容。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公告编号:
XX股份有限公司XX年年度(一季度/半年度/三季度)
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公告
(编制提醒:
1.上市公司披露定期报告时,如涉及利润分配、转增股本事项,包括派送现金红利、送红股、以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应当同时按照本指引披露利润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2.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存在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尚未提交股东大会表决或者虽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但未实施的,应当在方案实施后发行。相关方案实施前,主承销商不得承销上市公司发行的证券。上市公司应当做好证券发行、利润分配工作相关安排,避免产生冲突。
3.上市公司拟在下半年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审计。
4.利润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时,应当按照本所《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6号——业务操作事项》所附《9. 科创板上市公司权益分派实施》格式指引披露实施安排。)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如有董事对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转增比例
A股每股派发现金红利XX元,B股每股派发现金红利XX美元
每股派送红股XX股,每股转增XX股
●本次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
●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分配(转增)总额/每股分配(转增)比例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转增)比例/分配(转增)总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本年度现金分红比例低于30%的简要原因说明(如适用)
一、利润分配方案内容
经XX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截至XX年XX月XX日,公司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人民币XX元。经董事会决议,公司XX年年度/半年度/一季度/三季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本次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如下:
1.上市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XX元(含税)。截至XX年XX月XX日,公司总股本XX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XX元(含税)。本年度公司现金分红(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比例为XX%。
2.上市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红股XX股、以公积金转增XX股。截至XX年XX月XX日,公司总股本XX股,本次送转股后,公司的总股本为XX股。
上市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账户所持有本公司股份XX股(如有),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分
配(转增)总额/每股分配(转增)比例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转增)比例/分配(转增)总额。如后续总股本发生变化,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本次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科创板交易细则
(编制提醒:
1.涉及可转债、股份回购、股权激励、重大资产重组的上市公司,如因股本变动导致利润分配(转增)总额或者每股分配(转增)比例发生变化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披露相关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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