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过程中的关联交易认定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投资本机构、托管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并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根据资管新规的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就重大关联交易建立内部审批和评估机制。
科创板交易细则
基于前述规定,私募基金涉及关联交易,必须进行内部审批。但是,需要审批的是重大关联交易,而不是所有的关联交易。因此,对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而言,关联交易关联需要完善三方面的内容:其一是建立关联交易关联制度;其二识别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其三是明确不同类型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及流程。
私募基金关联方认定分为几个维度,包括会计准则层面的关联关系认定、私募法律法规中的关联关系认定、非上市公众公司层面的关联关系认定及上市层面的关联关系认定。不同的关联关系认定适用不同的场景。现就几种关联关系认定简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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