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号 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计划/进展/结果公告
(本公告应使用本所公告编制软件编制)
适用情形:
1.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下简称大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通过本所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及本所《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规定及其相关承诺,披露减持计划、进展、结果公告的,适用本公告格式指引。
2.在减持时间区间内,上市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大股东及董监高应当适用本公告格式指引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3.股东在上市公司股份发行及上市文件中已作出减持股份预披露承诺的,应当按照承诺要求履行预披露义务,适用本公告格式指引。
4.股东根据其他相关规定或承诺披露减持计划、进展或结果公告的,参照适用本公告格式指引。
5.上市公司股东所持股份应当与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合并计算。一致行动人的认定适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应当参照适用关于控股股东的规定。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公告编号:
XXXX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计划/进展/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如有董事对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重要内容提示:
大股东及董监高持股的基本情况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减持计划的实施情况(如适用)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大股东、董监高的名称。
(二)大股东、董监高持股数量、持股比例、所持股份来源。
(三)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监高过去12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时间、数量、价格区间以及公告披露减持计划的情况。如过去12个月内未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前述要求,披露最近一次减持股份情况。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拟减持的股份来源、数量、减持比例、减持期间(不超过6个月)、减持方式及合理价格区间等具体安排。
(二)大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情况,并说明本次拟减持事项是否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一致。
(三)拟减持的具体原因。
(四)上市时未盈利的公司,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还应当披露达到减持条件的情形。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三、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减持首发前股份(如适用)
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还应当披露下列事项:
(一)明确并披露公司的控制权安排,保证上市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二)上市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负面事项、重大风险;
(三)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认为应当说明的事项。
四、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科创板交易细则(二)减持计划实施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如适用)。
(三)其他风险。
五、减持计划的实施进展
(一)大股东及董监高减持数量过半、减持时间过半,以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1%时,应当及时披露减持计划实施进展情况。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名称、股东身份、减持期间、减持价格区间、减持数量、减持比例以及当前实际持股情况等。
(二)本次减持事项是否与大股东或董监高此前已披露的计划、承诺一致。
(三)在减持时间区间内,上市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大股东、董
监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说明本次减持事项与上市公司披露的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是否有关(如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