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庭审模式
现在,根据 《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7条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123条第1款的规定,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到庭情况。
上诉人及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
上诉人:到庭。
书记员:被上诉人及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
被上诉人:到庭。
书记员: 第三人及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
第三人:到庭。
书记员:下面宣布法庭纪律
1. 未经法庭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2. 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3.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4.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司法审判的活动的行为。
5.请将通讯工具关闭或调到静音。
6. 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书记员:现在请全体起立,请合议庭成员入席。
(合议庭人员入庭,就坐)
审判长(万) :(审判员坐下后)全体请坐。
书记员:(不坐)报告审判长, 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均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己经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点头示意书记员就坐)
审判长(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11条、 第45条的规定,本庭依法公开审理上诉人朱焕行诉被上诉人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一案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02 )秦行初字第 7 号行政判决上诉一案,现在,宣布开庭。
审判长(万):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面核对当事人身份。
上诉人:朱焕行,男, 1996 年 8 月 27 日出生,汉族,南京钟山幼儿园学生,住本市长乐路 30 号 203 室。
法定代理人朱延平(系朱焕行之父),男, 1959 年 8 月 19 日出生,汉族,金陵石化化工二厂工人,住本市长乐路 30 号 203 庭审程序室,户籍在本市长乐路 18 号 702 室。
委托代理人宫霖,南京市玄武区兰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判长(万):下面,宣读上诉人授权委托书、 代理权限:(见附件)
被上诉人: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地址在本市华侨路 52 号。
法定代表人陆春林,市房管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蔡莉莉,市房管局干部。
审判长(万):下面,宣读被告授权委托书、 代理权限:(见附件)
第三人: 朱秀娟,女, 1957 年 2 月 23 日出生,汉族,南京袜厂下岗工人,住本市颜料坊 84 号。
委托代理人王安静,南京市秦淮区法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判长(万):下面,宣读第三人授权委托书、 代理权限:(见附件)
审判长(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 7条、 第9条、第46条规定,本庭由审判员万征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张成鹏和赵露琼依法组成合议庭。由主审法官万征主审本案, 由本院书记员陈华军担任法庭记录。
审判长(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29条、第30条、第32条、 第47条、 第58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1) 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的权利;
(2) 当事人 (被告限于诉前) 有提供证据、 要求重新鉴定或勘验的权利;
(3) 当事人在诉讼中有 述和辩论的权利;
(4) 当事人有申请保全证 、 提起上诉的权利;
(5) 在诉讼中原告有申请对被告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的权
(6) 原告有放弃、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 申请撤诉的权利。 被告有变更或撤销自己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但无权提起反诉。
(7) 经审判长准许,有向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员发问的权利。
(8) 经审判人员准许,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有查阅庭审材料的权利,但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以上诉讼权利,你们听清了没有?
上诉人:听清楚了。
被上诉人:清楚。
第三人:听清楚了。
审判长(万):在庭审过程中, 当事人除享有以上诉讼权利外,还有申请审判人员及有关人员回避的权利。如果你们认为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 、 鉴定人、 勘验人及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提出事实或理由申请回避。 你们听清了吗? 是否申请回避?
上诉人:不申请回避。
被上诉人:不申请回避。
第三人:不申请。
审判长(赵):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 32条、 第33条、第62条、 第65条的规定, 当事人在享有诉讼权利的同时,还应当承担以下诉讼义务:
(1) 被告对自己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如实陈述事实。 (2) 在诉讼期间,被告不得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3) 当事人有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法庭秩序, 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 裁定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的义务。
审判长(赵): 以上诉讼义务,你们听清了吗?
上诉人:听清了。
被上诉人:听清楚了。
第三人:听清楚了。
审判长(张):根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48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
当遵守法庭规则。不得扰乱诉讼秩序。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 责令其退出法庭或者予以、 拘留。 听清楚了没有?
上诉人及诉讼代理人:清楚。
被上诉人及诉讼代理人:听清楚了。
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清楚了。
审判长(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8条规定,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法庭准备阶段结束。开始法庭调查。
主审法官(万):下面,进行法庭调查。在当事人陈述前,由法庭简述行政争议:上诉人朱焕行认为被上诉人未依法进行核实,仅仅依据第三人单方的说辞和一份已经无效的遗嘱,给
第三人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被上诉人南京市房产管理局颁发房屋所有权证行为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主审法官(万):下面,由当事人进行当庭陈述。
当庭陈述应当遵循下列规则:
(1) 当事人在当庭陈述中, 遵循民主、 平等、 完整、 自愿的原则进行;
(2) 陈述按原告、宣读起诉状,被告宣读答辩,第三人陈述参加诉讼意见的顺序进行;
(3)陈述应围绕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方面的事实,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方面的事实和行政执法程序法方面的事实等与案件有直接联系的内容进行;
(4) 当事人在第一次陈述后,有遗漏的地方可以补充陈述;
(5) 当事人陈述事实应当客观、真实、完整、有序,对方陈述时,对方不得打断发言。
下面, 由当事人依序陈述。
上诉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宣读上诉状)
被上诉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宣读答辩状)
第三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宣读答辩状)
主审法官(万):当事人有遗漏的,可以补充陈述。
上诉人及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在取得公证遗嘱后即遗弃被继承人陶淑云,根据继承法之规定,其已丧失继承权,且其持有的公证遗嘱已因被继承人后来变更遗嘱的行为即重新订立遗赠协议并进行公证的行为而无法律效力。自 2001 年 4 月 16 日,上诉人祖母即将上诉人父子接至争议房屋与其共同居住,其生活由上诉人父亲照料。上诉人与陶淑云共同生活的行为已经在事实上表示了上诉人已接受遗赠。
被上诉人及诉讼代理人:房管局作为房屋登记的主管机关,法定的职权只限于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进行形式审查,没有义务查清有关于房屋的一切权属纠纷。
第三人及诉讼代理人:上诉人从未将其取得遗赠公证书之事告知第三人及其他兄,直至 2
002 年 4 月 16 日,朱秀娟诉朱延平房屋迁让案在秦淮区人民法院开庭时,朱延平在法庭上出示此遗赠书,第三人才知此事,因此,上诉人所称第三人欺骗被上诉人不是事实。自 1996 年陶淑云骨折后,根据家庭会议的决定,陶淑云由第三人照料,但在其病情稳定后,上诉人的法定代理人朱延平强行将陶淑云的房门砸开,将第三人赶出家门,致使第三人无法尽赡养义务。上诉人持有的遗赠公证书,系在遗赠人未出具公证所必需的证明材料的情况下由公证员一人制作,公证程序严重违法,因此,该公证书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上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知道遗赠公证书的内容后,从未作过任何表示,依法应视为放弃受遗赠。
主审法官(张):当事人还有什么要补充的吗?
上诉人:没有了
被上诉人:没有了
第三人:没有
主审法官(张): 当庭陈述结束。 下面进行当庭举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上诉人对自己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诉讼法》 第 34条规定, 上诉人亦应就自己的主张当庭举证。
当事人当庭举证,应遵循下列规则:
(1)当事人当庭举证,应按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顺序进行;
(2) 当庭举证,应围绕被告作出该项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间、 认定事实的根据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被告应就自己有权作出该项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椐及该项具体行政行为的公正性、 合理性、 适当性的依据的范围进行;
(3) 当庭举证,应当客观、 真实、 不得举伪证。 如果举不出证据,将可能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4) 各方证人在某方面举证后, 由法庭传唤证人到庭作证;
(5) 最后,审判人员宣读人民法院依法调取的证据。
审判长(万):为便于质证,各方当事人当庭举证是否有证人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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