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庭前审查程序的意义
庭前审查程序是衔接公诉与审判的重要环节。从诉讼发展进程看,英、美、法、德、日等国的庭前审查程序较为完善和发达,普遍承载着诸如展示和检验证据、整理和明确讼争要点、提前处理和分流案件等多项功能。庭前审查程序不但为刑事案件开庭作必要的准备,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庭审进程,对诉讼结局会产生重大影响,对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和维护程序正义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因而成为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
首先,通过控诉与审判两种不同诉讼职能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有效地防止国家公共权力的滥用,有利于保障人权目的的实现。庭审程序从制度史学的角度分析,世界各国刑事庭前审查程序的最终确立,主要原因在于防止对被告人无根据的非法起诉,防范国家公权力的滥用。控审分离原则是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准则。为了防止国家公共权力的滥用,刑事诉讼程序将国家追诉权与审判权明确区分开来,分别赋予不同的诉讼主体,并采取不告不理原则,法官不得主动追究犯罪,“没有控诉,就没有审判”,法官不得自行启动刑事审判程序,也不得超出控诉范围进行审判,这就使审前程序中的侦控活动在法律上具有了区别于庭审活动的独立性。但是,在刑事庭
前程序中,承担控诉职能的检警机关基于发现犯罪事实、查获犯罪责任人和追诉犯罪、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往往采取一些专门性措施,这就直接涉及公民的人身自由权、财产权等诸多基本性权利。实际上,检警机关的这种追诉权有着天然的扩张趋势,极易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在此情形下,国家公共权力对公民基本权利逐渐形成了实实在在的威胁。因而,为了维护法治秩序和公民的宪法性权利免受非法侵害,防止国家追诉权力的肆意扩张和滥用,刑事庭前审查程序便应运而生且越来越发挥着极为重要的职能作用,并不断地推动着刑事庭前审查程序规则的发展与完善。显然,在刑事庭前审查程序中,法官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和强制措施等的合法性予以审查,形成监督制约之势,确保检警机关行为的正当性和合法性,防止无根据非法起诉现象发生,从而达到抑制公诉权力滥用之目的,保障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目的的实现。
其次,防止“法官预断”(prejudge) 和“伏击审判”(ambush trial)现象发生,确保程序公正。程序公正是刑事诉讼法的生命。作为现代刑事诉讼程序的核心原则,控审分离、法官中立和控辩平等已经成为衡量程序是否公正的基本标准。在审前程序中,对程序公正构成直接威胁的,主要是“法官预断”(prejudge) 和“伏击审判”(ambush trial)现象。“法官预断”是指在开庭审判之前,法官通过查阅控方卷宗或其他途径已经对案件事实及相应证据有了全面了解,
并形成内心确信,开庭审判只是印证审前认识的正确性。法官的这种先入为主的审前预断,极容易导致司法实践中“先判后审”现象发生,法官中立原则遭到冲击,使整个庭审过程流于形式,从而助长司法不公及冤假错案的滋生。实践中,法官对案件的预断主要来自于庭前审查中接触的案卷材料,尤其是控方提交的涉及实体性问题的证据材料。这种现象是典型的程序不公,不但违背诉讼规律,更是有悖于刑事诉讼程序的文明性、民主性和科学性,此乃诉讼制度落后的重要标志。实际上,庭前程序设置的一个基本动机就是防止法官先入为主,产生预断,从而影响裁判的公正性。“伏击审判”是指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握有某一关键性证据,而另一方一无所知,在庭审过程中,掌握关键证据的一方当事人出人意外地出示这一证据,从而使对方当事人不知所措,以此试图达到出奇制胜的目的。这样的程序设计是极度不公正的,既不利于公正审判,也容易导致刑事诉讼所追求的效率价值目标受到严重贬抑,最终使法官的裁判趋向专断。
最后,庭前审查程序能够明确讼争要点,实现程序的简繁分流,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庭前审查程序是庭审程序的必要准备阶段。为了最大限度地提高诉讼效率,节省司法资源,庭前审查程序一方面要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系统的整理,对不合格的证据进行过滤,使得法官不会被无关或相关性不大的证据材料蛊惑,从而避免了庭审中诉讼拖延,增强了控辩
双方讼争的针对性,能够有效地防止司法资源的不必要浪费;另一方面要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其简繁分流,使一些轻罪或证据不足等不符合开庭条件的案件,被及时分流在正式审判程序之外。另外,所有案件都按同一庭审程序处理显然会造成诉讼资源浪费。对于那些符合开庭条件的案件,还要进行分流筛选,将其输送于不同的审判程序中。显然,庭前审查程序所确立的审前分流机制,使得整个刑事诉讼程序适应了现代诉讼程序设计多元化、合理化和精密化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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