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鸦泡人民法庭审判流程管理工作规则
为了规范审判业务流程管理,实现公正与效率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制定本规则。
一、立案
第一条 立案人只负责民案件的立案审查工作。
第二条 立案接到当事人的起诉状,应当进行登记,并给当事人出具收据。
第三条 立案应当对起诉状进行如下审查:
(一)起诉状(自诉状)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单位名称)、住所、具体的诉讼请求,起诉的事实和理由,具状人签名或者盖章等基本情况。
(二)审查原告是否具有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诉讼代理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代理权限是否明确。
(三)原告是否提供了必要的证据(或证据目录清单)。起诉是否有明确的被告,是否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
应当审查原告的主体资格和被告是否明确,证实原告、被告之间存在某种法律关系的合同、票证等证据,或者证实原告权益受到侵害和受损程度的证据。
(四)案件是否归人民法主管是否有管辖权。
条 立案在审查中,如果发现原告证明其诉讼请求的主要证据不具备的,应当及时通知其补充证据。收案的时间,以当事人补齐有关证据材料之日起开始计算。
条 对于不予以立案或者原告在立案前撤诉的,应当将起诉材料退还。
条 经立案审查,对于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说服原告或者自诉人撤诉,原告坚持起诉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自诉人坚持起诉的,应当裁定驳回。
第九条 经审查认为起诉符合受理条件的,应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凡登记立案的,由审查立案人员决定立案,其余案件由庭长审批,重大疑难案件报主管院长审批。已经决定
立案的案件,应向当事人发送诉讼须知、案件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指导当事人进行诉讼。
三、收费
第十条 对决定立案的案件,立案庭应依照《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及相关规定计算诉讼费用,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银行诉讼费专户交费,如不按期预交诉讼费用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庭审程序第十条 原告在预交诉讼费用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的,原告要按规定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立案庭负责审查的审判员审核后,报庭长提出审查意见并报主管院长决定。
第十条 审判庭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应当收取勘验、公告、翻译等其他诉讼费用以及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收取反诉费用的,在核算后书面通知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到指定银行的诉讼费专户交费。
第十条 当事人超过期限未预交诉讼费用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或虽提出缓交、
减交、免交申请但未获批准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人民法院的诉讼费预收、结算按我院制定的《人民法庭工作规则》办理。
四、证据交换
第十条 审判庭根据案情自行确定审理前的证据交换,决定举证期限。根据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的告知事项,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审判庭应向当事人发出《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组织证据交换通知书》或《人民法院依职权组织证据交换通知书》。若当事人向本申请调查收集证据,审判庭经审查后向当事人发出《准许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通知书》,准许的应在三日内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收集证据。若当事人提出证据保全申请,经审查后向当事人发出《证据保全担保通知书》和裁定书,并在三日内组织人员进行证据保全,经审查不符合保全的应向当事人发出《驳回证据保全申请通知书》。若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向本院申请重新鉴定,经审理符合条件的应向当事人发出《准许重新鉴定通知书》,并在三日内重新委托鉴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向当事人发出《不予准许重新鉴定通知书》。若当事人向本院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审判庭经审查应向当事人作出《准许证人出庭作证通知书》或《不予准许证人出庭作证通知书》。若当事人向本院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协助质证,审判
庭经审查向当事人发出《准许具有专门知识人员出庭协助质证通知书》或《不予准许具有专门知识人员出庭协助质证通知书》。
审判庭收到有关证据,应向当事人出具证据收据,在举证期限届满后三日内完成证据交换工作,证据交换应由书记员制作证据交换笔录,笔录由组织交换的审判员、书记员、当事人签名。
五、排期
第十条 立案收案后,应对各类案件进行立案审查并排期开庭。立案排期后将案件移送各审判庭,由审判庭负责人决定适用审判程序和承办人员,及时发出公告,通知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到庭。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应在立案后五日内移送审判庭,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应在立案后五日内移送审判庭。
第十条 案件排期后,立案庭在移送案件时,同时将开庭时间、地点、案由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庭长。
第十条 立案对案件进行排期后,应按照案件归口管理的原则,将按庭审理案件送给庭长
签收,由庭长将案件排到人,交具体承办人员
六、送达
第十条 送达采用司法特快专递邮件的送达方式和派员送达方式相结合,具体方式视案件情况确定。法律文书的送达应在三日内完成。
七、简易程序
第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立案工作可在遵循立审执监分立原则的前提下加以简化,合理采用速裁机制,巡回审理中即收审的案件,须在结案后五日内补办案手续。
第二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受法律规定的答辩期限,举证期限的限制,对在本地的当事人或者证人可以用书面、电话通知或请基层组织工作人员捎信等简便方式传唤。
条 在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无争议或审判员对案件基本事实及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责任进行归纳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时应尽量当庭审判,逐步提高当庭宣判率。
条 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过程中,当事人对适用程序提出异议或审判员认为应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及时报告,经主管院长批准后将变更程序的决定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当事人。由审判庭和立案庭协商排期开庭。
二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或巡回审理的案件可以适用格式法律文书。在巡回审理中所收取的诉讼费,可先由巡回审理的法官代收,开具编号的诉讼费收据,在巡回审理结束后二日内转交指定银行的诉讼费专户。
八、庭审与宣判
十四条 各审判庭应当按照立案庭排定的日期开庭,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因特殊原因需要改变开庭日期的,应于开庭前七日向立案庭提出,立案庭经审查认为理由充分的,应当变更排期,并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经批准决定延期审理的,再次开庭的排期由审判庭负责,在确定再次开庭排期前应与立案庭联系,以免案件排期相互冲突。
十五条 各类案件交审判庭后,由各审判庭的庭长对案件的分配、审理、归档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案卷材料由案件承办人负责保管,由记录该案的书记员负责装订。
十六条 在案件审判阶段,审判长、独任审判员和案件承办人应对全案负责,审判长、独任审判员及书记员,在庭审结束后,应在庭审笔录上签名,法律文书打印校对稿应由审判长或案件承办人签名,否则不得交由打字员印刷,没有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签名就印刷的,打字员一并负有共同责任。
十七条 案件的宣判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判的由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进行宣判,改期宣判的应由合议庭成员或者独任审判员进行,宣判应当由书记员制作宣判笔录。
、结算与交付
二十八条 民商事、行政案件裁判生效十日内,审判庭庭长及承办人督促记录该案的书记员填写诉讼费结算通知单,通知当事人到立案庭办理诉讼费结算,并将有关票据归卷。书记员装订案件卷宗前,审判员应将审判流程管理表相应内容填写完毕。
二十九条 民商事判决裁定生效后,立案庭依当事人的申请审查立案移送执行局执行,刑事裁判中判处罚金刑、没收财产刑、刑事附带民事裁判中的民事赔偿等需要执行的,在裁判生效后十日内,由刑事审判庭移交立案庭,由立案庭登记立案后二日内交执行局执行。刑事案
件判决裁定生效后10日内,由书记员办理交付执行的有关法律手续,经刑事庭庭长审核后在执行通知书底稿上签名方可交付执行。
十条 书记员须在案件审结15日内将案卷装订好,在案件生效十五日内由审判庭庭长将案件移送到审判监督庭进行案件质量评查。
十、案件质量评查、归档
条 审判监督庭在接到各审判庭和执行局移送的案件后,应严格按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四率一限”考核指标及验收办法》(试行)执行的要求进行案件质量评查。重点检查案件审判、执行程序是否合法,卷案材料是否齐全,经检查发现有问题的案件,退回审判庭或执行局督促其纠正;审判庭和执行局应在收到退回的案件之日起二十日内纠正问题,并再次将案件交审监庭评查。检查合格的案件,由审监庭加盖案件质量评查“合格”印章,交档案室归档。审监庭的案件质量评查应在收到案件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
条    审监庭将“合格”案卷交档案室归档,档案室应向审监庭出具案件卷宗归档收据,审监庭应将收据复印后把原件送立案庭,立案庭依据收据销案。审监庭每半年将评查情况,在院内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