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出庭作证的程序
我们知道,在民事诉讼中,当事⼈可以申请证⼈出庭作证,证⼈可以就⾃⼰所知道的案件事实如实告知法庭,证⼈出庭作证需要签署保证书。那么,证⼈出庭作证的程序是怎样的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证⼈出庭作证的程序
⒈当事⼈申请证⼈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10⽇前提出;
⒉⼈民法院对当事⼈的申请进⾏审查,如果予以准许的,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承担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⒊证⼈出庭后、作证前,审判⼈员要告知其作证的权利和义务;
庭审程序⒋证⼈接受当事⼈的质询以及审判⼈员的询问;必要时,可以让证⼈相互进⾏对质。
⼈民法院对当事⼈关于证⼈出庭作证申请的审查标准
⒈当事⼈的申请中是否列明证⼈的姓名、性别、住所地或者居住地等基本情况,便于⼈民法院及时准确地通知证⼈;
⒉当事⼈的申请是否在⼈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⒊证⼈能够证明的内容;
⒋证⼈证明的事实与争议的案件事实是否具有关联性。
㈣审判⼈员对证⼈询问的内容
《证据规则》规定:“审判⼈员和当事⼈可以对证⼈进⾏询问。”在审判实践中当证⼈出庭审判⼈员核实其基本情况并告知作证的权利义务后,审判⼈员的做法有以下两种:⼀是当事⼈掌握询问的主动权,由当事⼈对证⼈进⾏交叉询问;⼆是由审判⼈员进⾏询问。对于前者,有利于诉辩双⽅对证⼈证⾔作出迅速、及时、充分的反应,使争议事实和证据的微妙差别得以揭⽰,质证较为充分,但由于其所含的询问技巧较⾼,⼀般当事⼈难以胜任,加之询问的⼴泛性,有可能造成诉讼的拖延。对于后者,虽然减少了许多⽆谓的争议和辩论,提⾼了审理案件的效率,但审判⼈员毕竟是以个⼈意念为主导,不利于调动诉辩双⽅争议辩驳事实的积极性,对查明案情不利,⽽且由审判⼈员对证⼈进⾏涉及案件事实的询问,可能会侵犯⼀⽅的诉讼权利。笔者认为,既然《证据规则》已经确定了⼈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这种取证范围的限制在时间上不仅包括庭前,还应当包含开庭审理过程中。根据《证据规则》确定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当事⼈负有通过向证⼈询问获取证⾔从⽽让审判⼈员形成“⼼证”的义务,审判⼈员对超过职权的范围的问题不得询问。但鉴于我国的诉讼模式是受⼤陆法系影响,职权主义较浓,另⼀⽅⾯,
有些诉讼当事⼈在⽬前条件下尚难以适应《证据规则》的要求。笔者认为,审判⼈员在庭审中应当处于听证的地位,充分发挥其对诉辩双⽅询问问题以及证⼈陈述事实的归纳,对双⽅询问未涉及的问题以及⾃⼰没有听清的问题当庭告知双⽅,然后再由当事⼈补充向证⼈询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