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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民事诉讼程序
由于意识形态和文化传统等的影响,英美法系(Anglo-American Legal System)国家的诉讼程序在许多方面与大陆法系有着巨大差异。这里以美国为例谈谈美国的民事诉讼程序(the Civil Procedure)。
一、审前程序(The Pretrial Procedure)
1.庭前诉答程序(Prosecute and Answer)
这是法院受理当事人(Part)的起诉开始诉讼的程序。这也是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前,当事人之间交换诉状(Statement of Claim)和答辩状(Answer)的诉讼程序。根据“联邦民事诉讼规则”(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①,原告(Plaintiff) 的诉状必须记载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简要说明受诉法院的管辖权(Jurisdiction)及其法律依据,原告有权得到的请求和要求法院作出的判决的请求等。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诉状后,法院书记官签发传唤状,由原告直接向被告送达诉状。而被告(Defendant)接到诉状后20日内向对方当事人送达答辩状。答辩状必须针对原告的请求(claim)提出抗辩,自认或否认对方的诉求。如没有否认则视为自认。
2.证据的开示程序(Evidential Opening Procedure)
此程序的目的是庭审前,当事人双方通过交换案件的有关信息和证据,使双方当事人充分了解对方当事人所拥有的证据,进一步明确争议的焦点,并且固定主要证据。这有利于防止证据突袭。具体操作程序是:
1)召开当事人会议, 目的是使当事人双方为“计划达成协议而真诚努力”;
2)与诉求有关的,且不属于保密特权的任何事项都在证据开示的范围。目的是防止当事人的证据突袭,从而使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围绕着当事人争议的焦点进行;
3)通过笔录证言、书面询问、提供物证、自认或检查等来进行证据开示;
4)还规定了违反开示要求的制裁。这种证据开示,一方面对于当事人及其律师能够把握争论的焦点;另一方面能使法官和陪审团在心证形成过程中不受律师技巧左右,从而使其心证建立在相对公正、客观的基础之上。同时庭前法官和陪审团不参与,这在程序上切断了他们与案件事实的联系。他们只能通过开庭倾听当事人之间的举证和辩论来作出正确的判决。这主要是因为,在英美法系的国家,比较普遍的观点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获得真实情况的最好办法是让当事人辩论出真实的情况,而法官则只是充当法庭规则的监督者的角,即“对抗制”的诉讼。
3.审前会议(Pretrial Conferences)
审前会议是美国民事诉讼法审前准备程序另一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在实质性审判前由法官召开的当事人及其律师参加的会议。审前会议具有多项功能,如确定证据开示程序具体步
庭审程序骤及明确双方争议的焦点等。一项事诉讼,可能需要召开多次审前会议,其主旨在于解决程序性问题,为案件进入实质性审理铺平道路,确定审判对象以及作为审判基础的证据,使庭审集中富有效率。
二、审判程序(Litigation Process)
美国一般采取陪审制(Jury System)或法官审(Bench Trial)来进行。法官审是法官单独认定案件和适用法律。而陪审制是法官负责适用法律(the judge determines issues of law),陪审团负责认定案件事实(The jury decides questions of fact)。这种模式代表美国审判制度的特点。由于采取的是一次性的审理,律师为了防止同样的事情发生,不但要把自己的论点和证据想清楚,还必须了解对方的论点和证据。因为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审判中,如果出现了意想不到的证据,任何一方都不能轻易地要求休庭。这就使得律师必须在开庭之前会见他的证人,以搞清楚他们会在法庭上说些什么、做些什么。在审判开始之前,律师们进行了精心的准备,而法官对于争议的问题和有关的证据却极不清楚。据认为,法官靠律师通过口头陈述提供全部必要的事实和法律。
这两种模式都通过抗辩式(Adversary System) 来体现。抗辩式先要求诉讼双方提出其主张和证据,然后中立的法官和陪审团以及双方的主张和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
三、上诉程序(the Appeal Procedure)
1.上诉权(the Appeal Right)
当事人的上诉权的法律依据被认为是来源于联邦制定法或法院规则。联邦上诉程序规则规定上诉人(Appellant)必须提交书面的案情摘要(Briefs), 里面包含上诉争议的陈述、法律上的辩论以及简要的结论等。被上诉人(Appellee)也必须提交法律理由书。
2.上诉许可制度(the Appeal Admission system)
对于上诉权的规定,美国采取“终审判决规则”(the final judgment adjudicate regula-tion),也就是说只有终局性的判决才能提起上诉。目的是防止对方通过上诉的拖延来折磨对方。另外上诉程序一般采取书面形式来进行。这种书面化有助于缩短诉讼周期、实现上诉审的效率。
四、判决的执行(Execution of Sentence)
判决主要分为三类:金钱损害赔偿、衡平救济、宣告式救济。其中衡平救济指的是法院通过发布禁令(Injunction)来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宣告式救济指的是通过宣告使当事人获得对自己合法权利的有约束力的声明, 从而不必冒险采取任何可能引起的伤害和损害赔偿的行为。对于金钱损害赔偿的执行先由书记官签发执行状,然后交给被告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长官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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