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互联网庭审
庭审程序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高鸿对互联网庭审的功能与合法性给出的界定如下:
互联网庭审又称“网上开庭”,是指利用互联网技术让法官和诉讼参与人在不同的空间通过音视频系统的连接实现开庭的需要。浏览各地法院推出的网上开庭报道,可以发现主要存在以下四种形式:
一是依托互联网专业通讯平台搭建远程音视频实时沟通系统来实现庭审的需要,杭州互联网法院即是此种形式的代表。
二是利用移动微法院平台开展庭审活动,最高法院建设的中国移动微法院是总入口,从微法院小程序可跳转至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建设兵团法院共32个分平台,目前已覆盖
全国3500多家法院。疫情暴发以来,部分法院已经利用移动微法院实现了在线庭审。
三是通过与网络公司合作研发专门适用于庭审的小程序,作为互联网庭审平台,如江苏高院联合腾讯公司等研发的“互联网开庭”小程序,能够提供实时开庭、举证质证、预约开庭、多方禁言、在线签名、全程录音录像、短信通知等功能。
四是是利用、钉钉等具有视频会议功能的系统开展庭审活动,各地基层法院利用这一形式审理了大量的简单案件。
那么,面对这种百花齐放的局面,是否需要通过统一的在线平台实现全国范围内的统一?
这个问题主要涉及互联网庭审系统的定位和个案审理功能的需要。对互联网庭审进行定位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从技术层面明确互联网庭审应当具有的的功能,旨在使这种新型的庭审方式得到标准化、规范化的发展。二是从法律层面论证其可行性,明确互联网庭审的合法性及其法律效力。
针对这一问题,高鸿先生给出如下解释。互联网庭审与传统庭审的最大区别在于其便利性。上述列举的四种常见形式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利用互联网资源实现法官和诉讼参与人之间
的音视频的实时交流,从而满足了庭审的基本需要。但因为受到功能的限制,目前还只能适用于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
这些庭审方式存在的一个共同而致命的缺憾是,不能实现审判管理系统(内网)和互联网的实时对接,造成无法完成复杂案件的举证质证需求、电子卷宗的实时利用、庭审音视频资料同步转移至审判管理系统等功能,仍然需要审判人员完成大量的线下工作,才能维持线上庭审的需求。显而易见,这种形式解决的只是异地审理的问题,其所提供的便利仅仅局限于诉讼参与人。
正是因为如此,利用互联网开庭的案件目前还局限于事实相对简单、争议焦点相对清晰的案件。互联网庭审虽然名为“网上开庭”,实际上仍然是融合了线上线下的工作,虽然为诉讼参与人减轻了诉讼成本,但对于法官来讲,并不能感受到这种庭审方式所带来的便利。不能解决便利的普惠性,所谓的互联网庭审只能成为应急之需和应景之作,并不能成为互联网庭审的代表模式。
互联网庭审并不是互联网法院的专利,构建起与互联网技术特征相适应的司法制度安排已是大势所趋。早在2018年10月31日,最高法院院长就在杭州互联网法院成立一周年座谈会上
强调,“持续推进互联网法院建设,探索互联网司法新机制,形成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为推动互联网法治发展、促进网络空间法治治理作出积极贡献。”
事实上,质疑互联网庭审的合法性更加可能的一个理由是存在于人们内心深处对庭审的传统观念,认为互联网庭审失去了诉讼参与者在庄严的法庭里所获得的仪式感。应当说这种观点有一定的道理,互联网庭审让法官和诉讼参与人“隔空对话”,确实减少了法庭的庄严氛围。
但是,时代催生的变革无处不在,司法传统也不能例外。更何况使用互联网开庭时,法官仍然身披法袍、身处法庭。诉讼参与人的“隔空”感受更多的是来源于内心的观念和感受,正如人们的生活方式不断在接受互联网时代改变一样,传统的观念同样也需要逐渐调整和适应技术进步所带来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