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优化司法确认程序的指引》等6个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1.02.26
【字 号】粤高法发〔2021〕1号
【施行日期】2021.02.26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审判机关
正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优化司法确认程序的指引》等6个文件的通知
 
粤高法发〔2021〕1号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为深入推进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人大常委会字〔2019〕42号)和《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法〔2020〕10号)《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法〔2020〕11号)等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优化司法确认程
序的指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完善简易程序规则的指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小额诉讼程序的指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的指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完善电子诉讼规则的指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简化裁判文书样式的指引》,并报经省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本指引适用于广州、深圳中院及其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省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执行中遇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省法院司改办联系。
  特此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年2月26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优化司法确认程序的指引
  为进一步推进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规范试点法院司法确认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和《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一般规定
  1.经人民调解委员会、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主持达成的民事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共同自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2.司法确认应遵循合法、自愿、便民、高效的原则。
庭审程序  3.人民法院应当建立特邀调解名册,按照规定的选任程序和条件,确定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名册。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的选任和名册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二、申请和管辖
  4.申请司法确认,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1)司法确认申请;
  (2)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员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
  (3)当事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材料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统一信用代码证查询单、法定代表人职务证明及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证明;
  (4)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材料;
  (5)与调解协议相关的主要证据材料;
  (6)送达地址确认书;
  (7)其他材料。
  口头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当事人提交材料不完备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当事人限期补齐。
  5.司法确认申请除包含申请的具体内容外,还应当明确载明或声明以下内容:
  (1)双方当事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的行为等;
  (2)如因该协议内容而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6.司法确认的管辖法院按如下次序确定:
  (1)委派调解的,由作出委派的人民法院管辖;
  (2)当事人自行选择由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特邀调解组织调解的,由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选择由特邀调解员调解的,由调解协议签订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形,如两个以上调解组织共同参与调解的,各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双方当事人可共同向其中任一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超出基层人民法院级别管辖范围或者法律规定集中管辖、专门管辖的案件,由对应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法院管辖。
  7.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员在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应当告知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并指导帮助当事人填写相关资料。
  8.人民法院应当自收齐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编立“民特”字案号。
  当事人要求通过在线系统进行司法确认的,由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员联系法院负责司法确认工作的工作人员,进行网上立案。
  9.一审案件登记立案后,人民法院委托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自愿撤诉后,就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10.当事人不服基层人民法院一审裁判提起上诉后,二审人民法院经当事人同意委托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可告知当事人依法向二审人民法院申请出具民事调解书。
  三、审查
  11.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受理:
  (1)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
  (2)不属于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
  (3)申请确认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无效、有效或者解除的;
  (4)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