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伤残一至十级标准
为了对伤残进行准确的评估,根据不同的伤残程度进行分级,以下是评伤残一至十级标准:
1.一级: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植物人状态、极重度智能障碍、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且不能恢复、需要依赖呼吸机维持,以及四肢瘫痪、肌力为0级且临床判定终身有护理依赖等。
2.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重度智能障碍、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且不能恢复、需要依赖呼吸机维持,以及四肢瘫痪、肌力为0级且临床判定终身有护理依赖等。
3.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重度智能障碍、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且不能恢复、需要依赖呼吸机维持,以及四肢瘫痪、肌力为0级且临床判定终身有护理依赖等。
4.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例如:中度智能障碍、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且不能恢复、需要依赖呼吸机维持,以及四肢瘫痪、肌力为0级且临床判定终身有护理依赖等。
5.五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例如:智能损伤程度分级属中度智能损伤、脑外伤后综合征和三肢瘫肌力4级等。
6.六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例如:智能损伤程度分级属轻度智能损伤、脑外伤后综合征和三肢瘫肌力4级等。
7.七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例如:不完全性失语、运动性失语、言语障碍、颅骨缺失大于1/5等。
十级伤残标准8.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例如: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脊椎压缩骨折椎体前缘高度小于1/2等。
9.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例如:肝功能轻度损害、单全肺切除术后等。
10.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例如:颅骨缺损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体表异物残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