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队1⼀10级评残标准
1、Ⅰ级伤残划分依据为:⽇常⽣活完全不能⾃理; 意识消失;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卧床; 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十级伤残标准
2、Ⅱ级伤残划分依据为:⽇常⽣活需要随时有⼈帮助; 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不能⼯作;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3、Ⅲ级伤残划分依据为:不能完全独⽴⽣活,需经常有⼈监护; 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明显职业受限; 社会交往困难。
4、Ⅳ级伤残划分依据为:⽇常⽣活能⼒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职业种类受限;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5、Ⅴ级伤残划分依据为:⽇常⽣活能⼒部分受限,需要指导; 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需要明显减轻⼯作; 社会交往贫乏。
6、Ⅵ级伤残划分依据为:⽇常⽣活能⼒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常⽣活需要帮助; 各种活动降低; 不能胜任原⼯作; 社会交往狭窄。
7、Ⅶ级伤残划分依据为:⽇常⽣活有关的活动能⼒严重受限; 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不能从事复杂⼯作;社会交往能⼒降低。
8、Ⅷ级伤残划分依据为:⽇常⽣活有关的活动能⼒部分受限; 远距离活动受限; 能从事复杂⼯作,但效率明显降低;社会交往受约束。
9、Ⅸ级伤残划分依据为:⽇常活动能⼒⼤部分受限; ⼯作和学习能⼒下降; 社会交往能⼒部分受限。
10、Ⅹ级伤残划分依据为:⽇常活动能⼒轻度受限; ⼯作和学习能⼒有所下降;社会交往能⼒轻度受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