脚趾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一级伤残:脚趾肢体完整健全,只有轻微的皮肤伤害或神经损害,无明显的功能障碍。
    二级伤残:小脚趾可活动,大脚趾可部分活动,功能障碍明显,脚掌外形不正常。
    三级伤残:小脚趾完整,大脚趾无活动能力,功能障碍较明显。
    四级伤残:小脚趾完整,大脚趾无活动能力,脚掌外形畸形,神经感受功能严重受损。
    五级伤残:小脚趾缺失或大脚趾缺末节,脚掌外形畸形,功能障碍严重。
十级伤残标准
    六级伤残:大脚趾被完全切除,神经受损严重,脚底无功能。
    七级伤残:脚趾完全缺失,脚掌形态被改变,无功能。
    八级伤残:脚踝受到重创,脚肢缺失,无活动功能。
    九级伤残:脚趾完全缺失,脚掌完全丧失活动能力。
    十级伤残:双脚完全缺失,由于腿肢缺失,无活动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