脚趾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一级伤残:脚趾肢体完整健全,只有轻微的皮肤伤害或神经损害,无明显的功能障碍。 二级伤残:小脚趾可活动,大脚趾可部分活动,功能障碍明显,脚掌外形不正常。 三级伤残:小脚趾完整,大脚趾无活动能力,功能障碍较明显。 四级伤残:小脚趾完整,大脚趾无活动能力,脚掌外形畸形,神经感受功能严重受损。 五级伤残:小脚趾缺失或大脚趾缺末节,脚掌外形畸形,功能障碍严重。十级伤残标准 六级伤残:大脚趾被完全切除,神经受损严重,脚底无功能。 七级伤残:脚趾完全缺失,脚掌形态被改变,无功能。 八级伤残:脚踝受到重创,脚肢缺失,无活动功能。 九级伤残:脚趾完全缺失,脚掌完全丧失活动能力。 十级伤残:双脚完全缺失,由于腿肢缺失,无活动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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