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费用
(1)职工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职工住院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按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70%计算)
(3)工伤职工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4)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停工留薪期
及待遇支付
(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停工留薪期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后仍需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4)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伤残
待遇
生活
护理费
30%
(1)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职工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2)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职工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
伤残等级
革命伤残军人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的,享受条例第29条、第30条和第31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月)
7
工伤职工本人工资乘以月数,由工伤保险基金十级伤残标准支付。
伤残津贴
0
以本人工资为基数,1-4级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5-6级由用人单位支付。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一次性工伤医
疗补助金(月)
4
(1)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工伤职工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5-6级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7-10级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伤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补助金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支付)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月)
8
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由用人单位支付(补助金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2023年10级伤残赔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