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避免纳税⼈丢失发票后因处理不当造成更⼤的损失,⼩编特将发票丢失后的处理⽅式整理如下,供⼤家参考、借鉴。
丢失发票的处理流程
⼀、丢失发票⼀般处理流程
1.应当于发现发票丢失当⽇书⾯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2.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特殊处理流程
(⼀)丢失增值税专⽤发票(详见表⼀)
1.⼀般纳税⼈丢失已开具专⽤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
具的《丢失增值税专⽤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2)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凭销售⽅提供的相应专⽤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报税怎么报
2.⼀般纳税⼈丢失已开具专⽤发票的抵扣联
1)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专⽤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2)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专⽤发票发票联认证,专⽤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3.⼀般纳税⼈丢失已开具专⽤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丢失机动车销售统⼀发票
1.到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销售统⼀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章)
2.到机动车销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
3.由机动车销售单位重新开具与原销售发票存根联内容⼀致的机动车销售发票。
4.消费者凭重新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办理相关⼿续。
5.如购货单位在办理车辆登记和缴纳车辆购置税⼿续前丢失《机动车销售统⼀发票》的,应先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补开《机动车销售统⼀发票》的⼿续,再按已丢失发票存根联的信息开红字发票。
(三)丢失发票挂失、损毁报备所需资料(详见表⼆)
1.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消费者需报送:
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销售统⼀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章)
2.丢失增值税发票、普通发票的纳税⼈需报送:
《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挂失/损毁发票清单》
刊登遗失声明的版⾯原件和复印件
发票丢失的热点问题
增值税专⽤发票被盗或者丢失,纳税⼈是否必须在《中国税务报》刊登遗失声明?
答:为⽅便纳税⼈,税务总局已取消纳税⼈的增值税专⽤发票发⽣被盗、丢失时必须统⼀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规定。
⽂件依据
1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2
《中华⼈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27号)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新版机动车销售统⼀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
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
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和使⽤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
7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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