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根本标准〔试行〕》
  6月12日,国家卫计委下发了最新的《医疗机构根本标准〔试行〕》〔下文简称《标准》〕的最新通知,替换了1994年的旧版标准。《标准》对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口腔医院、肿瘤医院、儿童医院、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医院、心血管病医院、血液病医院、皮肤病医院、整形外科医院、美容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等的设立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此外,《标准》还指出,少数地区执行本标精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打算案后施行。尚未列入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比照同类医疗机构根本标准执行。民族医医院根本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一局部  医院根本标准
凡以“医院〞命名的医疗机构,住院床位总数应在20张以上。
综合医院
一级综合医院
一、 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
二、 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妇〔产〕科、预防保健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给室。
三、 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0.7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至少有3名医师、5名护士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等卫生技术人员;〔三〕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 房屋: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五、设备:
二级综合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100张至499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麻醉科、传染科、预防保健科,其中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可合并建科,皮肤科可并入内科或外科,附近已有传染病医院的,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可不设传染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病理科、血库〔可与检验科合设〕、理疗科、消毒供给室、病案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0.88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
〔三〕至少有3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四〕各专业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房屋:
〔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
〔三〕日平均每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五、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三级综合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500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中医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眼科、皮肤科、麻醉科、康复科、预防保健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病理科、输血科、核医学科、理疗科〔可与康复科合设〕、消毒供给室、病案室、营养部和相应的临床功能检查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1.03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
〔三〕各专业科室的主任应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四〕临床营养师不少于2人;
〔五〕工程技术人员〔技师、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1%。
四、房屋:
〔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日平均每门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中医医院
中医医院的门诊中医药医治率不低于85%,病房中医药医治率不低于70%。
一级中医医院
一、 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20至79张。
二、科室设置:
至少设有三个中医一级临床科室和药房、化验室、X光室。
三、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有0.7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中医药人员占医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60%;〔三〕 至少有3名中医师,1名中药士,4名护士及相应的放射、检验人员;〔四〕 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医师。
四、房屋: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五、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治理部门确定。
二级中医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80至299张。
二、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中医内科、外科等五个以上中医一级临床科室;〔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等医技科室。
三、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有0.88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中医药人员占医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60%;〔三〕 至少有4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医师、1名中药师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等技术人员。各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中医师;〔四〕 每床至少配备0.3名护士。
四、 房屋: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35平方米。
五、 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治理部门确定。
三级中医医院
一、 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300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针灸科、骨伤科、肛肠科、皮肤科、眼科、推拿科、耳鼻喉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病理科、消毒供给室、营养部和相应的临床功能检查室。
三、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有1.0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中医药人员占医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60%;〔三〕 临床科室主任必须是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医师,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药师以上职称的中药师和相应的检验、放射等技术人员;〔四〕工程技术人员〔技师、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五〕临床营养师不少于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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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每床至少配有0.3名护士。
四、房屋: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五、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治理部门确定。
中西医结合医院
一级中西医结合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
二、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中西医结合内科、外科与预防保健科;〔二〕 至少设有中药房、西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给室。
三、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有0.7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中西医结合人员占医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三〕 至少有3名医师,5名护士,1名药剂士,1名中药剂士及相应的检验、放射人员;〔四〕 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西医结合医师。
四、房屋: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35平方米。
五、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治理部门确定。
二级中西医结合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100至349张。
二、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设有六个以上中西医结合一级临床科室;〔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病理科、消毒供给室;〔三〕设立中西医结合专科或专病研究室〔组〕。
三、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有0.98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每床至少配有0.35名护士;
〔三〕 中西医结合人员占医药护技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四〕至少有3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西医结合医师;〔五〕 各专业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六〕 至少有1名主管药师和1名中药师及相应的检验、放射等技术人员。
四、房屋: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五、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治理部门确定。
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
一、 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350张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