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影视作品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如何区分思想表达?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本身,只保护思想的表达,是大部分国家著作权法体系公认的原则。
上述规定都反映出,著作权法保护具象的表达而非抽象的思想。
“思想与表达二分法”的理论虽不难理解,但在实践中具体区分思想与表达却并非易事,我国的学术界和司法界对此也未形成统一的理论。本文笔者将结合当前的司法实践案例,探究我国文学影视作品著作权侵权案件中,法院如何具体区分思想与表达。
【规则概要】
1、将一部文学作品中的内容比作一个金字塔,金字塔的底端是由最为具体的表达构成,而金字塔的顶端是最为概括抽象的思想。位置越接近顶端,越可归类于思想;位置越接近底端,越可归类于表达。
——陈喆(琼瑶)诉余征(于正)等《宫锁连城》侵害著作权纠纷案【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初字第07916号判决书】
2、表达,必然足够具体。文学作品中,这种具体即体现为足够细化的人物设置、人物关系、情节事件、情节发展串联、人物与情节的交互关系、矛盾冲突等。
—武汉光亚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黄乾生与刘若英、叶如婷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01民初5015号民事判决书】
3、语句是由字、词语或短语等组成的、用于阐述作者思想的表达方式。能够体现出作者个性化创作的独特修辞、细节描写,或是刻画人物或描述情节的具体语句,均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具体表达。对于相同或相似的语句是否构成侵害他人著作权的判断,不应将句子甚至短语或字词进行孤立看待和割裂对比,还应结合文字的相似程度、数量,考虑上下文的衔接,将被控侵权的语句进行整体认定和综合判断。
——黄琳达、朱笑白、温瑞安等诉周静《锦绣未央》侵害著作权系列纠纷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989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62752号民事判决书等】刘若英演过的电影
4、体现某一社会、历史题材的作品会不可避免地使用一些相同的客观史实作为素材,这些史实资料是这些主题题材作品的固定表达,属于“主题思想”的范畴。
——陈清水、安徽广播电视台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皖民再126号民事判决书】
【规则详解】
1、将一部文学作品中的内容比作一个金字塔,金字塔的底端是由最为具体的表达构成,而金字塔的顶端是最为概括抽象的思想。位置越接近顶端,越可归类于思想;位置越接近底端,越可归类于表达。
——陈喆(琼瑶)诉余征(于正)等《宫锁连城》侵害著作权纠纷案【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初字第07916号判决书】
案情简介:
原告陈喆(笔名琼瑶)于1992年创作完成剧本《梅花烙》,由怡人传播有限公司依据该剧本拍摄电视剧《梅花烙》。被告余征(笔名于正)于2012年创作完成剧本《宫锁连城》(又名《凤还巢之连城》),据此拍摄电视剧《宫锁连城》。原告指出了被告的《宫锁连城》与其剧本《梅花烙》相似的二十一个核心情节,据此论证被告未经许可,擅自采用《梅花烙》中的核心独创情节创作了《宫锁连城》并拍摄同名电视剧,构成著作权侵权。为证明侵权事实,原告陈喆提交了《宫锁连城》与《梅花烙》两部作品的人物关系对比图、相似情节对比
表。法院依据表格及作品查明,《宫锁连城》剧本、电视剧中均存在与剧本《梅花烙》相对应的人物设置、人物关系及情节。
法院认为:
思想是指概念、术语、原则、客观事实、创意、发现等等。表达则是指对于思想观念的各种形式或方式的表述,如文字的、音符的、数字的、线条的、彩的、造型的、形体动作的表述或传达等。从这个意义上说,表达所形成的就是作品。将一部文学作品中的内容比作一个金字塔,金字塔的底端是由最为具体的表达构成,而金字塔的顶端是最为概括抽象的思想。当文字作品的权利人起诉他人的文字作品侵害其作品的著作权时,需通过对比的方式予以确认,则可参照相似内容在金字塔中的位置来判断相似部分属于表达或思想:位置越接近顶端,越可归类于思想;位置越接近底端,越可归类于表达。
基于上述案件事实及法律原则,剧本、电视剧《宫锁连城》中与剧本《梅花烙》相对应的人物设置、人物关系及情节[4] 属于金字塔底层的具体化“表达”,法院最终认定剧本、电视剧《宫锁连城》与剧本《梅花烙》构成相似,被告未经许可擅自改编并拍摄《梅花烙》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
2、表达,必然足够具体。文学作品中,这种具体即体现为足够细化的人物设置、人物关系、情节事件、情节发展串联、人物与情节的交互关系、矛盾冲突等。
——武汉光亚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黄乾生与刘若英、叶如婷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01民初5015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
2015年,光亚公司委托黄丹蓉创作的电影剧本《后来》创作完成,光亚公司遂与剧魔公司约定共同投资摄制电影《后来》,并为此制作策划方案。光亚公司曾邀请刘若英担任电影《后来》的导演,但其并未同意。
2011年,刘若英所著的《过年,回家》一文出版,后被改编为剧本《后来的我们》,署名编剧为袁媛、何昕明,于2018年形成最终拍摄剧本以及最终电影。
光亚公司主张《后来的我们》和《后来》的故事核完全相同,均是“恋爱、分手、错过、重逢……再也回不到从前”,且《后来的我们》剧本、电影有二十四处在情节上涉嫌抄袭剽窃《后来》,侵犯其改编权和摄制权,遂诉至法院。
法院在本案中也使用了金字塔理论来对思想和表达进行区分。
法院认为:
本案中,独创性表达的确定,即为争议核心。以原告光亚公司主张的故事核“恋爱、分手、错过、重逢……再也回不到从前”为例,这种情节属于高度抽象概况的情节,读者或观众根本无法从中产生明确的欣赏体验,感知作品来源,显然属于金字塔的顶端,系最为抽象的思想范畴。基于该种思想或主题,可以创作无数的作品,实际上也确实有无数作品中包含该类故事核,因而无法被垄断,不受著作权法所保护。
如果进行具体化,加入题材,如原告《后来》的校园爱情故事,被告《后来的我们》的北漂生活故事,相对于前述主题思想更为具体,则位于金字塔结构相对中间一点的位置,当然,此时仍不够具体,读者或观众对可能的表达只能是模糊不清的认识,仍属于思想范畴。
再进一步进行多层次的具体化,如分析《后来》和《后来的我们》这两部作品中不同的人物设置、人物关系、情节事件、情节发展串联、人物与情节的交互关系、矛盾冲突等交织在一起,达到足够细致具体的程度,就会来到金字塔更为底层的位置。
正如上表体现出两部作品在设定上具有完全不同的人物设置、人物关系、情节事件、情节发展串联,读者或观众的感知体验也会完全不同,很难会认为原被告在讲同一个故事。
综上,法院认为原告光亚公司所主张的被改编和摄制的内容均非著作权法保护范围,认定原告作品《后来》和被告作品《后来的我们》不构成实质相似。
3、语句是由字、词语或短语等组成的、用于阐述作者思想的表达方式。能够体现出作者个性化创作的独特修辞、细节描写,或是刻画人物或描述情节的具体语句,均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具体表达。对于相同或相似的语句是否构成侵害他人著作权的判断,不应将句子甚至短语或字词进行孤立看待和割裂对比,还应结合文字的相似程度、数量,考虑上下文的衔接,将被控侵权的语句进行整体认定和综合判断。
——朱笑白诉周静《锦绣未央》侵害著作权纠纷系列案件【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989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
被告周静(笔名秦简)在2012-2013年期间创作并在“潇湘书院”网站上连载了小说《庶女有毒》,后改名为《锦绣未央》并于2013年出版发行。原告黄琳达、朱笑白、温瑞安等12人认为小说《锦绣未央》与其在先发表的《公子无耻》《庶女生存手册》《温柔一刀》等权利作品相比,语句上存在使用相同/相似独特比喻、采用相同/相似细节描写、采用大量常用语言的相似组合等情况;情节上采用了上述权利作品中具有独创性的背景设置、出场安排、矛盾冲突和具体的情节设计。黄琳达、朱笑白、温瑞安等12位知名作者遂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周静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等。
以下将以12个系列案件中的朱笑白案为例,详解法院的裁判思路。
法院认为:
朱笑白指控涉嫌侵权的51个语句均与朱笑白作品中的语句存在相同或实质性相似,具体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均使用了独特的比喻或形容的具体表达。例如:
二是均采用相同或类似的细节描写来刻画人物或事物。例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