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晋城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07.02
∙【字 号】晋市政办[2012]72号
∙【施行日期】2012.07.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市政办〔2012〕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晋城市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七月二日
晋城市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质量,加快推进农村信用社组建农村商业银行步伐,整治和优化我市金融经济环境,更好地发挥农村信用社的金融主力军作用,助推全市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05〕8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对国家公职人员逾期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进行集中清理的通知》(晋办发〔2010〕30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建设区域金融中心,壮大地方金融机构的要求,以构建和谐晋城、诚信晋城为目标,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的作用,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通过帮助农村信用社清收不良贷款,优化信贷资产质量,壮大支农资金实力,进一步加快农村信用社改制步伐,提升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水平,为我市的转型跨越发展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持。
二、组织领导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农村信用社清收不良贷款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市人民政府成立晋城市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工作领导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冯 征 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王克平 市政协副主席 市政府金融办负责人
杜培德 市人民法院院长
无担保无抵押贷款
张润才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郭齐鸣 市公安局局长
李志忠 市政府副秘书长
张国宝 省联社晋城办事处主任
成 员:高云政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闫朝辉 市委宣传部副调研员
李海山 市监察局副局长
毕前胜 市国资委纪检书记
王祥生 市财政局副局长
秦怀仁 市农委副主任
白文瑞 市林业局副局长
程跃金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书记
商国富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张忠义 市国税局副局长
岳卫星 市地税局副局长
冯太平 市工商局副局长
徐民生 人民银行晋城市中心支行副行长
孔祥东 晋城银监分局副局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联社晋城办事处,由张国宝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对全市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考核,做到落实到位、责任到位,确保清收不良贷款工作取得实效。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为清收工作创造良好环境。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并明确职责,细化目标,层层分解任务,制定切实可行的清收措施和科学的考核办法,共同为清收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三、清收范围
全市农村信用社所有不良贷款,做到应收尽收。
四、目标任务
按照全市农村信用社改制农村商业银行的整体规划,采取近期目标与长期目标相结合,大力开展清收不良贷款攻坚战,尽快使不良贷款占比达到组建农村商业银行标准。
五、工作措施
全市农村信用社要按照不良贷款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摸清底数,界定责任,明责自清,加大对责任贷款和内部职工不良贷款的清收力度,严格认定和追究责任,促进内部清收工作。在此基础上,对内部清收难度大,长期清收无效果,靠自身力量已无法清收的贷款,由农村信用社提供名单,市县两级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工作领导组协调相关部门进行清收。
(一)对国家公职人员逾期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本息和为他人担保形成不良贷款的,要按照晋办发〔2010〕30号文件精神,在2011年集中清理的基础上,继续加大对国家公职人员不良贷款和担保贷款的清收力度,作为贯彻落实保持党的纯洁性学习教育活动的具体措施,在还清贷款之前,除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外,工资剩余部分全部用于偿还所欠贷款本息,直至还清为止。对恶意拖欠贷款不还的,要坚决按照省委省政府文件精神,采取组织、行政、司法手段进行处理。
(二)对基层乡镇政府及行政事业单位自贷或担保形成的不良贷款,由单位一把手负责,有偿还能力的,2012年底前必须偿还;逾期未归还的,可将房屋、设备、汽车等固定资产、所属企业和无形资产等依法进行拍卖,偿还债务,或由财政从拨款中抵扣。凡是欠农村信用社款项的行政事业单位一律停止发放一切奖金和福利,停止新购小汽车,停止修建一切楼堂馆所。对新官不理旧账,不积极主动归还贷款本息的单位,在年末评比中一律不得评为先进,单位及负责人要受到通报批评。
(三)对于乡村集体不良贷款和村干部个人贷集体用形成的不良贷款,由现辖行政区划的主管部门和单位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归还,一时难以归还的,要同债权人(信用社)充分协商,
可采取先落实到当地有经济实力的乡办、村办企业,制定还款计划,分期分批归还;也可采取置换农村部分土地使用权及荒山、荒滩、荒地承包费的办法进行清收;或采取置换有可采伐林木收益权等方法进行清收。对有偿还能力的村集体逾期不还贷款的,不能参加信用村评选,并建议对村级班子给予纪律处分。对乡村干部自用贷款形成不良的,比照清收国家公职人员政策进行处理。
(四)对于各类企业不良贷款,本着“尊重历史、着眼长远、加快处置、减少损失,求大同,存小异”的原则,各县(市、区)政府要帮助农村信用社落实债务,保全贷款。对各县(市、区)、乡镇承办的改制、破产企业贷款,要由政府主管部门牵头,充分协商,采取将其土地、房屋、设备、经营权等资产予以处置盘活贷款,或将贷款落实到所属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属“脱壳”经营的,由新组建的企业承接债务。对企业转制过程中由政府举债造成的不良贷款,由当地政府通过资产置换等办法予以弥补。企业以转制、翻牌、破产等形式逃废农村信用社债务的,谁批准,谁负责,由政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帮助信用社落实债务。对于确实无法偿还贷款的企业,由政府主管部门牵头,通过注入资金能够正常生产的企业,当地政府要协调注入一定资金,经营回款首先用于偿还信用社贷款;对生产经营无法进行又无还款能力的企业,可变卖或整体出售,对暂时难以变现的企业资产,要采取完善担保、适当补
偿、更换抵押资产等措施,保全信用社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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