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各县(区、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县级行社)与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合作管理,规范融资担保贷款业务,防范融资担保贷款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融资性担保机构审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是指由企业法人、自然人、其他社会组织或政府出资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
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甘肃省农村信用社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 县级行社与担保机构业务合作应遵循严格准入、区域合作、总额控制、动态调整、实时监测、主动退出的原则。
第四条 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对担保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在信贷管理系统建立担保机构名单库,县级行社只能与名单库内的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合作。
第二章 担保机构准入管理
第五条 准入条件。申请与县级行社业务合作的担保机构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及贷款卡;
(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在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三)注册资本金、净资产与实有现金资产相符,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或出资人;
(四)无不良信用记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取得《任职资格证》,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及违法、违规记录;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及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按规定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担保
赔偿准备金;
(六)近三年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担保赔偿准备金前均为盈利,且无不良担保记录;
(七)出具承诺书,承诺自觉遵守国家、省有关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相关管理规定,不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并主动声明股东关联关系等;
(八)县级行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准入流程
(一) 受理
拟与县级行社业务合作的担保机构,可直接向县级行社提出书面申请,并向县级行社递交如下材料:
1.合作申请书;
2.经过年检的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贷款卡、公司章程、验资报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复印件(与原件审核一致);
3.出具的承诺书以及股东清单和主动申明的股东关联关系;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及个人简历;
5.前三个年度的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及当期财务报表(年度报表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6.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7.与其他金融机构合作情况及合作协议,累计担保及在保情况;
8.担保机构为控制风险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如风险管理办法、担保业务操作流程、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担保赔偿准备金的计提规定等;
9.县级行社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审查
县级行社市场发展部门负责对拟合作的担保机构进行实地调查、撰写调查报告,并对担保机构对外担保状况、风险控制体系、财务状况做出分析和评价,提出审查意见,并提交风险管理部门。
(三)审核
县级行社风险管理部门根据市场发展部门提交的审查意见,严格按照《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负责审核担保机构准入,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风险管理委员会。
无担保无抵押贷款(四)审定
县级行社风险管理委员会对风险管理部门审核意见进行讨论和审议,审定是否同意担保机构准入,并确定担保保证金额度、最高放大倍数、最高担保额度、单笔贷款最高担保额度、合作期限等。
(五)报备
县级行社同意担保机构准入后,填报《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融资性担保机构准入审批表》向省联社上报备案,并递交以下资料:
1.经过年检的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贷款卡、信用代码证、开户许可证等;
2.公司章程和验资报告;
3.担保机构出具的承诺书以及股东清单和主动申明的股东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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