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有效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中国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各信用社、营业部及其信用分社。
第三条 各社办理贷款业务的基本流程:
贷款申请→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贷款审批→合同签订→贷款发放→贷款支付→贷后管理→贷款回收与处置。
各社对存单及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全额保证金贷款等低风险贷款业务,在确保质押物的合法、足值、办贷程序合规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贷款手续。
第二章  贷款申请
第四条  借款人需用贷款时,应按照属地和便于管理的原则,向就近的社以书面形式提出借款申请。借款人应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资料和要件真实、完整、有效。申请书内容主要包括:借款人名称、性质、经营范围、借款种类、金额、期限、用途、用款计划、还款来源、担保方式及还本付息计划等。
第五条  各社接到客户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处理。处理客户申请的一般流程为:
(一)指定1-2名客户经理与客户面谈;
(二)审查借款人资格;
(三)按贷款权限进行内部受理审核;
(四)向客户反馈受理意见;
(五)通知借款人准备申请资料;
(六)初步审查。
第六条  与客户面谈。主办客户经理约见客户并与客户面谈,了解客户基本情况,尽快形成对客户的整体判断,以决定是否正式受理客户申请。面谈前主办客户经理应当做好充分的准备,拟定详细的面谈提纲,提纲内容主要包括:
(一)借款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贷款的原因、金额、具体用途、期限及还款方式;
(三)生产经营情况、负债情况、对外担保情况及融资需求;
(四)贷款担保方式及具体种类;
(五)借款人与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往来及信用履约记录;无担保无抵押贷款
(六)借款人的其他情况,包括其他债务情况、对外经济纠纷等;
(七)针对不同客户类型及不同贷款品种需要面谈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借款人资格审查。主办客户经理根据客户申请贷款的种类,按照农村信用社借款人基本条件及所申请贷款品种的要求,对借款人资格进行审查。
    第八条  内部受理审核。对企事业单位固定资产、项目融资及大额流动资金贷款,客户经理要及时、全面、准确地向有权审批组织报告了解的情况,经过沟通咨询,决定是否受理贷款申请。内部受理权限由各社结合当地实际确定。
    第九条 受理意见反馈。主办客户经理应及时向客户反馈受理意见,对经审查符合借款条件的,应要求客户准备贷款的基本资料,不符合借款条件的,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并及时给予答复。
第十条 借款人申请资料准备与初步审查。
(一)申请资料。同意受理申请的,通知借款人提交以下基本资料:
1.注册登记或批准成立的有关文件及其年检证明。借款人为企业法人的,应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借款人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同时提供有权部门的批准证书、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借款人为事业法人的,应提供有权部门批准或登记成立的有关文件;借款人为个人的,应提交本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借款人从事需批准经营的特殊行业的,还须同时提交有权部门颁布的特殊经营许可证;
2.有权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项目立项有效批文;   
4.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年检证明;
5.税务登记证(包括国税、地税)及年检证明;
6.开户许可证、贷款卡、贷款证及年检证明;
7.同意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信用记录的授权书;
8.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身份证;
9.公司章程;
10.董事会成员和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预留印鉴;
11.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申请授信业务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意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
12.规定比例资本金到位情况的证明;
13.借款人自有资金、其他资金来源到位或能够按计划到位的证明文件;
14.与借款有关的交易合同、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