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喻、刘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16 
【案件字号】(2020)辽08民终41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谢依霖二胎孕肚张丽丽盖世非段建勇 
【审理法官】张丽丽盖世非段建勇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任喻;刘艳;李玉昂(刚) 
教育格言【当事人】任喻刘艳李玉昂(刚) 
【当事人-个人】任喻刘艳 
【当事人-公司】李玉昂(刚)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李东海整容
【终审结果】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任喻 
被告刘艳;李玉昂(刚) 
【本院观点】因被告给付利息已给付至2017年2月9日,因此,原告再主张利息,应是主张的逾期利息,虽然被告李玉昂陈述原告放弃了之后的利息主张,但没有证据证明其主张。本案争议的焦点是2017年2月10日至2017年10月9日期间的借款利息应由谁支付。 
【权责关键词】撤销新证据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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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2017年2月10日至2017年10月9日期间的借款利息应由谁支付。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由于上诉人任喻提交一份收条,证明上诉人于2017年2月1日将案涉借款3万元还给被上诉人李玉昂(刚),李玉昂对该证据表示认可,同意由其偿还刘艳2017年2月10日至2017年10月9日期间的借款利息,且被上诉人刘艳亦同意该期间的利息由李玉昂偿还。故本院对一审判决予以调整。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系的多音字组词二、被上诉人李玉昂给付被上诉人刘艳借款人民币3万元。并自2017年2月1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月利息2分)向被上诉人刘艳给付逾期利息。    上列金钱给付义务,上诉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受理费325元,由李玉昂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1 17:11:51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被告任喻和被告李玉昂系朋友,原告与被告李玉昂的妻子也是朋友关系,原告与被告李玉昂相识。2016年8月9日因被告任喻做生意需要,被告任喻向被告李玉昂借钱,被告李玉昂从原告处取来钱将钱借给被告任喻,被告任喻按照李玉昂的要求出具了借据,内容为:借据,今有任喻做生意急用现金向刘艳借款人民币叁万元(¥30000.00元),借款期限16年8月9日至16年9月9日止。特立此据为证。借款人:任喻(签名捺手印),担保人:李玉昂,2016年8月9日。另查,被告双方没有书面约定借款利率,但双方都承认当时口头约定了借款利率月利5分,被告任喻给付利息至2017年2月9日。被告李玉昂陈述,之后的利息原告说不要了,但原告否认,双方对此没有证据提供。2017年10月19日,被告任喻将上述借款的本金3万元给付了被告李玉昂,李玉昂向被告任喻出具了收条,内容为:今收到任喻还刘艳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收款人:李玉刚,2017年10月9日。再查,被告李玉昂与收条上的李玉刚是同一个人。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双方庭审陈述以及借据中的文字标注,可以认定被告任喻向原告借款本金3万元事实存在,但因被告任喻已将借款本金3万元给付了担保人李
玉昂,此款被告李玉昂应及时将该款给付原告刘艳而未给付,因此,被告李玉昂应向原告承担借款给付责任。庭审中,双方对口头利息约定的事实无异议,被告也向原告支付了一定期限的利息,对此,对被告支付了2017年2月9日前的利息,因被告并未提出异议和其他主张,故本院不予论处。关于原告主张二被告给付借款的相应利息问题,本院认为,因被告给付利息已给付至2017年2月9日,因此,原告再主张利息,应是主张的逾期利息,虽然被告李玉昂陈述原告放弃了之后的利息主张,但没有证据证明其主张。《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有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月利率5分违反法律限制性规定,可按照月利息2分予以支持,利息起算时间应自2017年2月10日开始,至2017年10月9日前的利息由被告任喻给付,被告李玉昂承担连带责任,而2017年10月9日之后该借款由被告李玉昂占有使用,由此产生的利息应由被告李玉昂承担给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任喻给付原告刘艳2017年2月10日起至2017年10月9日
期间的借款利息,按照本金3万元,年利率24%(月息2分)向原告支付利息。二、被告李玉昂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李玉昂给付原告刘艳借款人民币3万元。并自2017年10月1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月利息2分)向原告给付逾期利息。上述给付义务,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李玉昂负担。    二审审理查明,上诉人任喻提交一份新证据,收条,欲证明上诉人于2017年2月1日将案涉借款3万元还给李玉昂(刚)。被上诉人刘艳、李玉昂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二审争议的其他事实,本院认定与一审一致。  吴亦凡与徐静蕾天涯扒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任喻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判,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李玉昂(刚)给付被上诉人刘艳2017年2月10日至2017年10月9日期间的借款利息,按照本金3万元,年利率24%(月息2分),不应由上诉人承担本案利息;二、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主要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任喻在2016年8月9日出具借条后两个月就将借款本金3万元及全部利息给付了被上诉人李玉昂,该笔资金一直被李玉昂占用,应当由李玉昂支付被上诉人刘艳2017年2月10日至2017年10月9日期间的借款利息。 
任喻、刘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辽08民终41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任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玉昂(刚)。
审理经过     上诉人任喻与被上诉人刘艳、李玉昂(刚)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2019)辽0882民初44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任喻、被上诉人刘艳参加网络庭审。被上诉人李玉昂经本院合法传唤,因其手机原因不能参加网络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任喻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判,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李玉昂(刚)给付被上诉人刘艳2017年2月10日至2017年10月9日期间的借款利息,按照本金3万元,年利率24%(月息2分),不应由上诉人承担本案利息;二、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主要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任喻在2016年8月9日出具借条后两个月就将借款本金3万元及全部利息给付了被上诉人李玉昂,该笔资金一直被李玉昂占用,应当由李玉昂支付被上诉人刘艳2017年2月10日至2017年10月9日期间的借款利息。
物流实习总结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刘艳辩称:同意2017年2月10日至2017年10月9日期间的借款利息由被上诉人李玉昂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