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柜员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
【公布日期】2001.09.17
【文 号】农银发[2001]155号
【施行日期】2001.09.17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
  柜员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1年9月17日 农银发[2001]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
  为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强化内部控制、增强竞争实力,规范中国农业银行综合应用系统(ABIS)应用后柜员制的管理,根据有关规章制度,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柜员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行,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实施柜员制是“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目标”的现代商业银行经营理念的具体体现。它对内能够充分挖掘银行内部资源潜力、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综合获利能力,对外能够提高银行服务效率、提升银行服务质量、增强银行核心竞争能力。柜员制以其全面、快捷、高效、优质的服务,赢得客户的赞誉,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和优越性,它是我行优化、整合营业网点柜台劳动组合的方向。因此,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对实施柜员制工作的领导,县级支行要成立以分管行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会计部门具
体负责柜员制的日常工作。
  二、积极稳妥实施柜员制
  实施柜员制后,基本上为单人临柜。需配复核员的,复核员的数量配备、复核方式也发生了根本变化,突破了“双人临柜,钱账分管”的银行传统会计内控制度。因此,各行在坚持实行柜员制基本条件的前提下,可按以下步骤组织实施:
  (一)规划方案。根据各行实际情况设定单项柜员、多项柜员和综合柜员三种柜员模式,包括柜员的配置及责任划分,前台;后台的业务范围划分;各项业务流程,内控和监督机制的建立和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等,并制定实施规划。
  (二)制度建设。根据设定的基本模式,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处理流程、考核办法等,保证柜员制有章可循。
  (三)人员培训。制定系统、科学的循环培训计划,采取多种形式,对业务人员的操作技能进行培训,提高其综合业务素质,使单项柜员和多项柜员逐步向综合柜员发展。
  (四)试点运行。经过制度建设和系统培训后,各行可以优先在应用ABIS的营业网点进行试点,通过试点,总结经验,发现不足,及时修订制度改善运作环境。
  (五)全面实施。在试点运行基础上,可在全行有计划、有步骤地全面组织实施。
  三、加快中国农业银行综合应用系统的推广进度,为实施柜员制创造条件
  ABIS“大会计”和“面向客户”的设计思想,实现了营业网点的柜面各项业务的综合,并且建立健全了安全监督体系,为实施柜员制创造良好的运行环境,因此,各行要加快ABIS应用推广进度,尽快建立省域网络数据中心,加快营业网点上网速度,对已上网的营业网点的劳动组织形式进行优化和整合,尽可能实行柜员制。
  四、建立健全柜员考核奖惩办法
  为调动柜员的积极性,打破传统的“大锅饭”分配体制,鼓励柜员竞争上岗,实行多劳多得,各行应制定《柜员制考核奖惩办法》,按照劳动量和劳动质量对柜员进行考核。
  五、加强培训,全面提高柜员的综合素质
  实行柜员制对业务人员综合业务素质有很高的要求。为此必须做好培训工作。各行应制定详细、科学的培训计划,根据相关法律、政策、规章、制度,注重以下四个方面的培养。
  (一)过硬的思想品质。实行柜员制,必须加强员工职业道德教育,强化法制观念和纪律观念,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风险识别能力,严格按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处理业务。
  (二)全面的业务能力。柜员只有具备全面的业务知识和熟练的操作技能,才能在工作中应付自如,有效降低差错,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树立我行形象。
  (三)稳定的心理素质。柜员每天要独自面对众多类型不同客户,必须做到集中精力,冷静沉稳、遇事不乱、操作规范。在处理业务过程中,要在保证“准”的同时,兼顾“快”。
  (四)良好的服务意识。柜员应牢固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意识,充分认识服务与效益的关系,一切以方便客户为出发点,时刻与客户换位思考,力争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
  六、各行要结合本行实际,在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具有较强操作性的柜员制管理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各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总行(财务会计部)反馈。
  附:
中国农业银行柜员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商业银行业务发展和计算机网络化建设的需要,围绕客户中心的服务理念,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在增强市场竞争实力的同时,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和风险防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国农业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等法规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柜员制是指营业网点的柜员在其业务范围和操作权限内,由单个柜员或多个柜员组合,为客户提供本外币储蓄、对公、信用卡、代理等业务的全部或部分金融服务,并独立或共同承担相应职责、享有相关权限的一种劳动组织方式。农行营业时间
  柜员制的基本形式是单人临柜,独立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根据滞后复核方式和人员配备情况,可建立多种形式。
  第三条 各行应按照安全、高效、科学的原则,综合考虑营业网点的业务种类、日均业务量、人员素质、辅助设备、经营管理需要和经济环境等因素,在严格区分前台业务和后台业
务的基础上,将前台柜员划分为可以办理单项或多项业务的单项柜员、多项柜员和综合柜员。
  第四条 前台柜员负责直接面向客户的柜面业务操作、查询、咨询等;后台柜员负责无需面向客户的联行、票据交换、内部账务等业务处理及对前台业务的复核、确认、授权等后续处理。独立为客户提供服务并独立承担相应责任的前台柜员必须自我复核、自我约束、自我控制、自担风险;按规定必须经由专职复核人员进行滞后复核的,前台柜员与复核人员必须明确各自的相应职责,相互制约、共担风险。
  第五条 营业网点实行柜员制的基本条件:
  (一)实行柜员制前的会计基础工作达到规范化管理三级以上(包括三级)标准;
  (二)建立了符合柜员制要求的严谨的劳动组织形式和完善的业务操作规程;
  (三)建立了符合柜员制要求的严密的岗位责任制和公平、有效、便于操作和监督的柜员考核机制;
  (四)安装了完备的监控系统;配备了合格、充足的出纳机具和防伪设备,确保业务操作安全、准确;
  (五)柜员应持有与授权业务相应的专业资格上岗证,从业务知识到操作技能,切实具备办理相关业务的能力;综合柜员必须通过全面培训和严格考核;
  (六)营业网点对外服务窗口和内勤人员的配备应确保业务的正常开展。
  第六条 建立完善的审批制度。各营业网点在实施柜员制前必须向县级行以上的会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上报终端和柜员的配备、岗位设置及其职责权限等情况,经县级行签署意见后,报二级分行会计部门审批。二级分行会计部门除认真审核报批材料外,还应对申请网点进行实地验收。
  第七条 规范和细化业务操作流程。各行应分别不同的柜员制形式,按照不同的业务种类制定科学、严谨的业务操作流程,明确界定操作者、操作依据(如所需单据)、操作内容(如交易选择和录入要素)、操作结果(如打印记账凭证和客户回单)及各个操作环节之间的责任划分。
  第八条 建立健全柜员岗位责任制。各行应根据授权业务种类和操作流程,明确柜员的职责权限,并据此作为考核柜员工作绩效、兑现奖惩的依据。
  实行柜员制的营业网点,必须明确、严格地对柜员经办的业务种类和操作限额进行授权。需要配备复核人员的营业网点,复核人员的业务范围和职责权限必须明确、清晰。
  第九条 建立安全、有效的监督复核机制。实行柜员制的劳动组合,必须加强对柜员业务操作的事前、事中、滞后和事后的安全控制。
  (一)事前控制,应根据业务的重要性、风险程度和柜员素质,对柜员的业务操作范围和限额进行授权控制。
  (二)事中监控,应根据业务的实效性要求、金额大小和应用系统设计情况,分别采用不同的监督控制方式:前台柜员对其经办的每笔业务必须按规定逐笔认真审核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并确保交易选择及要素录入的准确性、完整性,辅之以监控系统的实时监控;对授权控制的业务,必须由后台柜员或者主管人员进行实时逐笔确认或授权;柜员及主管必须对现金箱、凭证箱及平账器进行适时的检查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