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农村规模化经济发展,规范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业务管理,有效防控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农业银行“三农”信贷业务基本规程(试行)》等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是指对农户家庭内单个成员发放的,用以满足其从事规模化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大额贷款。
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含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住户、国有农(林)场职工、农民工、农村个体工商户等,但不包括居住在城关镇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的住户。
第三条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坚持区别对待、择优准入、严控风险、讲求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实行严格的机构准入、差别授权、动态管理制度。
第二章贷款用途和准入条件
第五条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用于农户从事农业及其他生产经营的融资需求,具体包括:
(一)农、林、牧、渔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二)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服务业等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申请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
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且申请借款时年龄和借款期限之和最长不超过60年(含),在农村区域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持有有效身份证件。
(二)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三农”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客户的信用等级评级结果为良好级及以上;
(四)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合规合法,符合国家产业、行业、环保政策;
(五)须提供合法、有效、足值的担保;
(六)借款人及其配偶信用记录良好,申请贷款时不存在到期未还的逾期贷款和信用卡恶意透支,且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连续90天(含)以上或累计6期以上的逾期记录。
第七条严禁对以下客户办理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
农行营业时间(一)有骗(套)取银行信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或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或记录的;
(二)担任或曾经担任有骗(套)取银行信用、恶意逃废债务行为的企业的主要管理人员,且对企业逃废债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
(三)有嗜赌、等不良行为的;
(四)从事国家明令禁止业务的。
第三章贷款额度、方式、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
第八条贷款额度。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单户额度起点为5万元(不含),单户余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含),其中采取自助可循环方式的单户余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含)。
第九条单户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从事生产经营项目投入资金
的70%,采取农户联保方式的,单户农户联保方式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从事生产经营项目投入资金的50%。
第十条贷款方式。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分为自助可循环方式和一般方式,均以“金穗惠农卡”作为发放载体。
自助可循环方式是指在核定的最高额度和期限内,借款人随借随还,自助放款还款;一般方式是指未对农户授予最高额可循环贷款额度,一次性放款,一次或分次收回。具体用款方式由贷款人与借款人协商决定。
第十一条一般方式贷款期限。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的贷款期限应根据农户从事生产的经营周期、现金流量特点确定,原则上不超过3年,对于从事林果业、橡胶、药材等生产周期较长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最长可延长至8年。
第十二条自助可循环方式授信及贷款期限。采取自助可循环方式的,授信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额度内的单笔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且到期日不得超过授信额度有效期后6个月。
第十三条贷款定价。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定价坚持收益覆盖资金成本、信贷成本、管理成本、税负成本、资本成本、目标利润的原则。在上级行规定的利率浮动下限之上,经办行可根据当地资金供求、同业情况以及客户综合贡献度合理确定贷款利率。同等条件下,采用自助可循环方式和一次性还本的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利率上浮幅度,要高于分期还款方式。
第十四条期限在1年以内(含)的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可采取固定利率(贷款执行约定的利率直至贷款到期日)或浮动利率方式(如遇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自基准利率调整之日起,按调整后相应期限档次的基准利率和约定的利率浮动幅度确定新的贷款执行利率);期限在1年以上的贷款,采取浮动利率
方式。
第十五条还款方式。客户经理应根据农户所从事生产的经营周期、现金流量特点,与客户协商确定还款方式和还款周期。
(一)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的
1、采取一般方式的,可采取利随本清、定期结息、分期还款等还本付息方式;
2、采取自助可循环方式的,应采取利随本清、定期结息等还本付息方式。
(二)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应采取等额本息、等本递减等分期还款还本付息方式,最长可按每6个月进行分期还款。对于生产周期较长,经营初期还款困难的客户,除采取等额本息、等本递减等方式外,还可采取阶段性等额本息、等本递减还款方式,即设置贷款宽限期,宽限期内只偿还贷款利息,超过宽限期后按照等额本息、等本递减还款方式偿还贷款.宽限期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最长不超过两年。
第四章担保方式和增信机制
第十六条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的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担保、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可采取《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试行)》中的规定的担保方式。
第十七条采取自助可循环方式的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其担保方式仅限于房地产抵押、存单、凭证式国债、寿险保单质押方式。
第十八条采取自然人保证担保方式的,应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合理核定担保人的担保额度。若担保人为公务员、医生、教师等行政事业单位或金融、通讯、电
力、烟草等优势行业正式在编人员(包括单人和多人担保),单户贷款最高额度不得高于30万元;采用其他自然人保证担保的,单户贷款最高额度不得高于20万元。
第十九条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应严格控制农户联保方式,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在合理核定保证人的担保额度的基础上,可采取农户联保方式:
(一)借款人从事国家或当地政府提供最低保护收购价收购的粮食或经济作物种植的,或从事具有一定规模的当地特产业,市场风险相对可控的;
(二)已建立相对完善的增信机制或措施,如借款人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附加担保(须经当地政府许可)、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反担保、属于农行认定的信用村镇且已经成立风险补偿基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