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准贷记卡说明
第一条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准贷记卡(以下简称准贷记卡)是中国农业银行发行的人民币信用支付工具,具有消费、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功能,持卡人还可凭其信用获得一定的透支便利。准贷记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及其它指定的国家和地区使用
农行营业时间第二条 准贷记卡按信用等级不同分为金卡和普通卡;按发卡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个人卡;个人卡分为主卡和附属卡。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基本账户开立证明文件及农业银行所属发卡机构(以下简称发卡行)要求的有关资料申领单位卡。持卡人资格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书面指定、更换和注销。申领单位对其申领的所有单位卡产生的交易负责。
第四条 凡在发卡行所在地有固定住所,具有稳定收入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可申领个人卡。主卡持卡人可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他人申领附属卡。
第五条 附属卡可在主卡有效期内随时申领,有效期到期日与主卡相同。主卡持卡人有权要求注销其附属卡,并可对附属卡的支付次数、金额、透支权限和使用渠道进行限制。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申请准贷记卡均须填写申请表,与发卡行签订书面领用协议。发卡行根据
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批准其申请。
第七条 申领准贷记卡时,发卡行可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需要提供担保。担保方应与发卡行签订担保合约。
第八条 单位卡账户资金一律从其基本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个人卡账户的资金只限于合法资金存入。账户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和计息办法计付利息,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税率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第九条 准贷记卡有效期最长为五年,具体有效期以卡片记载为准。卡片到期持卡人如需继续使用,应办理更换新卡手续。
第十条 已过期的准贷记卡片不能继续使用(与银行另有约定的除外),但持卡人使用准贷记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变,担保人所承担的连带责任不变。
第十一条 持卡人凭准贷记卡可在特约商户消费,并可在指定的受理网点或通过自助设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按有关规定办理金融交易,以及享受发卡行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十二条 持卡人凭准贷记卡在银行网点办理支出业务时,均须凭密码办理,并签名确认。在自助机具上办理支出业务时,须凭密码办理。在特约商户联机办理消费支付业务时,须与
发卡行约定是否使用密码。凡凭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的有效交易,签名仅作为持卡人认可交易金额的辅助措施。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则登记有持卡人签名的交易凭证为该交易的有效凭证。
第十三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准贷记卡及密码,因密码泄漏或卡片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在银行网点办理无卡存款时,银行经办人员以存款人填写的户名和卡号为准入账,因存款人填写错误等原因造成资金损失的由存款人负责。
第十五条 在银行网点办理大额存取现业务,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在ATM等自助设备上提取现金,每卡每日累计取现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次数不得超过5次。持卡人在自动柜员机上存入现金,存入金额以自动柜员机点核且经持卡人确认的金额为准入账。

第十六条 持卡人可通过农业银行受理网点及自助设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自助渠道进行账务查询。当月准贷记卡有交易发生的,发卡行将于次月以寄发对账单等方式将账户情况告知持卡人,发卡行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对于账务变动有异议的,持卡人须自交易日90天内向发卡行提出争议请求,发
卡行应在30日内给予回复。需要调阅原始单据的,须按要求缴纳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 准贷记卡账户内存款余额不足支付时,持卡人可在授信额度内透支。透支利息自银行记账日起计息,透支日利率万分之五,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持卡人须在首笔透支发生60天内偿还全部透支本息。首笔透支超过60天未全额归还透支本息的,发卡行有权取消其使用准贷记卡的资格,并依法追回所欠本息。
第二十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准贷记卡,如遗失或被盗,应及时通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或到发卡行指定网点办理挂失。挂失自相关手续办妥后即时生效,持卡人不承担挂失生效后因准贷记卡被冒用所发生的资金损失。对于挂失生效前发生的资金损失发卡行不承担责任。持卡人未办理补领新卡的,如果到遗失卡片,可在原挂失网点办理解除挂失手续。
第二十一条 金穗准贷卡卡片出现损坏时,持卡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准贷记卡到发卡行辖内网点申请换领新卡。
第二十二条 如密码遗忘的,持卡人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准贷记卡到农业银行网点办理密码挂失手续。持卡人到密码的,到原挂失网点办理密码解挂手续。因密码连续三次输入错误卡片被锁定的,持卡人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农业银行网点申请解除锁定。
第二十三条 如因自助设备故障或持卡人操作不当等原因致使准贷记卡被自助设备吞没,持卡人应及时与设备所属行联系,并在其规定的领取时间内办理卡片领取。
第二十四条 持卡人在结清全部交易款项、透支本息和有关费用后,可办理销户。
第二十五条 准贷记卡仅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或转借。否则,造成的损失和一切后果由持卡人本人承担。持卡人与商户或其他第三方之间发生的交易纠纷,均应由双方协商解决,持卡人不应以此为由拒绝支付所欠发卡行的款项。
第二十六条 持卡人工作单位、住址、电话、对账单邮寄地址等信息变更时,须书面通知发卡行,因知不及时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 持卡人须按发卡行规定缴纳年费,如中途退卡,年费不退还。
第二十八条 发卡行按照公告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向持卡人收取各项服务费用。若持卡人未按公告内容支付费用,发卡行可中止提供相应服务。
第二十九条 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发生变动时,发卡行应按有关规定将变动的内容在相关营业场所公告,自公告日起10个工作日后生效。持卡人不接受该变动的,可在公告期内办理销户手续。超过此期限仍未办理销户手续的,视为接受。
第三十条 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准贷记卡暂时无法使用,发卡行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十一条 如持卡人违反章程、领用协议或国家有关规定,发卡行可取消持卡人使用准贷记卡的资格,追回所欠款项,并可授权有关银行和特约商户收回准贷记卡。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中国农业银行制定、修改和解释,向国家有关部门备案后执行。修改时将在相关营业场所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后生效,对双方产生约束力。持卡人不接受该修改,可在公告期间内办理销户手续。超过公告期间仍未办理销户手续的,视为持卡人接受本章程的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