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东莞市关于“村改居”工作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04.05.14
【字 号】东府[2004]149号
公积金可以取出来吗【施行日期】2004.05.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村镇建设
正文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东莞市关于“村改居”工作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东府[2004]149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关于“村改居”工作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四年五月十四日
 
东莞市关于“村改居”工作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村委会改居委会是我市实现城市化管理体制的一项重要改革,是推进城市化进程、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必然选择。为了保证这一社会工程的顺利实施,在试点取得成功的基础上,就 “村改居”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村改居”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委会,纳入“村改居”范围:
  (一)居民户籍人口占本村总人口一半以上的;
  (二)以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统计数和耕地保有量为计算基础,本村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12亩的;
  (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不从事农业劳动,不以农业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二、农业户口集体转居民户口问题
  “村改居”后,要把办理农业户口集体转居民户口作为一项基础性、标志性的工作抓好。
  (一)有“村改居”任务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会同公安部门成立专门领导小组,抽调人员,具体负责这项工作的组织和落实。并承担订制门牌、打印常登表和换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在开展工作中的经费问题。“村改居”批复后的村,由所在地派出所集中办理。
  (二)规范社区居委会街、巷、楼门号等居民地名称。要按城镇路、街、巷命名的原则,将原地名为“村民小组”、“队”等带农村彩的地名进行变更,以既尊重历史、又赋予时代感,简明易懂的要求重新命名。在此基础上,抓紧时间完成相应的门牌编号、订制工作,组织人员统一装订。
  (三)要集中力量对辖区所有人员进行一次全面的摸底,除核对户籍记载人员外,重点调查空挂户,下落不明、被捕或正接受刑罚而被注销户口的人员情况,以及违反计划生育所生未登记入户的人员情况。在摸底中如发现已死亡或被捕、正接受刑罚、出国定居、应征入伍但未注销户口的要及时予以注销,发现漏报的要及时办理复户。
  (四)有步骤、分阶段,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在原村委会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自理户口及其他类型的户口性质,实行城乡户口登记管理一体化,统一称
为居民户口。
  (五)具体的办理程序,按公安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操作。
  三、社区管理体制改革问题
  在村委会改为社区居委会,农业户口集体转居民户口以后,原村委会的建制和农村管理体制自然撤销,因此必须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社区管理事务,并选举产生社区居委会成员。为了保证平稳过渡,对于原村委会成员的安置问题,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结合实际,参照如下做法:(一)属“一村改一居”的,原村委会成员可以过渡为社区居委会成员,任期届满后换届。(二)属合并或新设立的社区居委会,原则上要按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选举新一届社区居委会。(三)对于因改制受社区居委会成员名额限制未被选为社区居委会成员的人员,可招聘为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者。
  对于社区居委会的办公场所问题,“村改居”后,社区居委会继续使用原村委会的办公场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开发新区和改造旧城区时,要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并参照国家《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预留办公场所和服务场所,无偿提供给社区居委会使用。
  四、社区党组织设置问题
  党管农村工作,既是党的优良传统,也是一个重大原则。“村改居”后,要正确处理好党支部、社区居委会和股份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使党支部处于领导核心地位,总揽全局。社区党组织的建设是社区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党的十六大关于“高度重视社区党的建设,以服务众为重点,构建城市社区党建工作新格局”的要求,切实加强社区党组织建设。具体按中共东莞市委《关于加强社区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东委发〔2003〕5号)组织实施。
  五、农村集体资产处置问题
  “村改居”农村集体资产的处置必须坚持“促进集体经济发展、有利社区建设、管理,保障众基本权益”的原则,逐步建立产权清晰、运作规范、利益协调的新型社区集体经济管理体制。
  (一)清产核资。在“村改居”、处置集体财产时,必须按有关规定全面清查核实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界定权属,明确产权关系。清产核资应以每个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以
帐面价值为基础,以产权归属为主要内容。原则上,集体所有的农业、工业、商业等用地一般应作价入股;改制后农业用地被转用或依法改变用途的,土地升值部分计入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公积金。属于集体的各种债权计入资产,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要经村(居)民代表会议审议确认。属于原村委会的债务情况要认真核实,弄清楚各种负债的构成和真实性,提交村(居)民代表会审议确认。需要增设募集股或进行撤并的村组,可进行资产重估。
  清产核资工作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营管理部门具体指导下进行。清产核资具体业务可委托具有执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开展。社区要成立社区干部、居民代表组成的清产核资工作小组,协助做好清产核资工作。清产核资后,各社区要将结果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并经居民代表会议确认后公布。
  (二)制订章程。“村改居”后设立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必须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结合自身实际,制订完备的章程。章程应包括股份合作经济组织设立目的、性质、组织结构、股权配置和管理、分配制度等内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提供章程的示范格式。社区拟定的章程要先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把关,再张榜公布、征询居民意见、提交居民或居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业务主管部门备案。需要修
改章程的,须经股东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一半以上出席股东代表通过后才能生效。
  (三)界定股东资格。各镇村应根据本地实际,定出界定股东资格的截止时间,统计在册人员,并提前公布。股东资格应按照“依据法律、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以村民的户籍、承包责任田、履行义务等实际情况为基本依据,以原参加集体分配的村民为基础进行界定。原户籍属本地的在读大中专学生、现役义务兵等应具有股东资格;在第二轮土地延包中已实施土地承包权固化的,可作为本次改革中股东资格认定的依据。股东资格认定后,必须张榜公布,经居民代表会议确定。对股东资格认定有异议的,由村民代表会议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