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7.29
【案件字号】(2022)京04民终31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小虎杨晋东胡怀松
【审理法官】王小虎杨晋东胡怀松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安徽养生天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迪丽热巴·迪力木拉提
dilireba【当事人】安徽养生天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迪丽热巴·迪力木拉提
【当事人-公司】安徽养生天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迪丽热巴·迪力木拉提
【代理律师/律所】王心蕊北京兰台(合肥)律师事务所;李源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肖易恬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心蕊北京兰台(合肥)律师事务所李源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肖易恬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心蕊李源肖易恬
【代理律所】北京兰台(合肥)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安徽养生天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迪丽热巴·迪力木拉提
【本院观点】本案属于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一审法院适用民法典对本案进行审理正确。
【权责关键词】合同过错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证据不足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属于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一审法院适用民法典对本案进行审理正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条、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二审审理的争议焦点为:安徽
养生天下公司使用迪丽热巴的肖像照片和姓名的行为是否侵犯了迪丽热巴的肖像权和姓名权,一审法院判决安徽养生天下公司向迪丽热巴赔礼道歉的方式和赔偿迪丽热巴经济损失和取证费的金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经审查,安徽养生天下公司虽表示其与广州晨晞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和《补充协议》,故使用迪丽热巴肖像的行为获得了案外人的授权,但该授权也是该公司与案外人广州晨晞公司签订,同时根据合同相对性,该授权书仅是约束合同相对方,且在授权过程中并没有体现出允许使用迪丽热巴肖像和姓名的内容,故对该公司关于使用迪丽热巴肖像和姓名已获得合法授权的上诉意见不予采信,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安徽养生天下公司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迪丽热巴的许可使用了迪丽热巴的肖像照片和姓名,构成对迪丽热巴肖像权和姓名权的侵犯;安徽养生天下公司对侵犯迪丽热巴肖像权和姓名权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考虑到迪丽热巴为演员,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其肖像和姓名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故安徽养生天下公司对侵权行为导致迪丽热巴人格权权能中包含经济性利益的损害应予赔偿;一审法院考虑安徽养生天下公司已删除侵权内容,另考虑迪丽热巴的知名度、安徽养生天下公司的过错程度、迪丽热巴肖像照片和姓名被使用的数量、范围、用途等因素后酌情判决安徽养生天下公司向迪丽热巴赔礼道歉的方式以及在法定幅度内判决赔偿迪丽热巴的经济损失、取证费的金额亦无不当。综上,上诉人安徽养生天下公司所提上诉请
求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安徽养生天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4 20:19:47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主体情况。迪丽热巴系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明星。安徽养生天下公司系网站的经营主体。二、侵权情况。1.10月12日,文章《第105届天津糖酒会,皇家盈养来了》,在养生天下集团展板、海报上使用迪丽热巴肖像,并标有:影视剧《风中奇缘》主演:迪丽热巴助力品牌推广,肖像旁及文章内展示了大量产品信息,阅读154。2.9月8日,文章《第一届中国亳州养生大健康商品展养生天下引青睐》,在养生天下集团展板、海报上使用迪丽热巴肖像,并标有:影视剧《风中奇缘》主演:迪丽热巴助力品牌推广,文章内展示了大量产品,阅读173。3.9月4日,文章《亮点来了|直击2021皇家盈养广州美博会现场》,在养生天下集团展板、海报上使用多张迪丽热巴肖像,并标有:影视剧《风中奇缘》主演:迪丽热巴助力品牌推广,肖像旁及文章
内展示了大量产品信息,阅读359。4.8月11日,文章《喝酵素想要看到效果,就一定要坚持!》,在养生天下产品、海报上使用迪丽热巴肖像,并标有:影视剧《风中奇缘》主演:迪丽热巴助力品牌推广,海报中展示了大量产品信息,阅读216。5.7月15日,文章《北京国际美博会为您呈上,皇家盈养酵素现场盛况》,在养生天下集团展板、海报上使用迪丽热巴肖像,并标有:影视剧《风中奇缘》主演:迪丽热巴助力品牌推广,海报中展示了大量产品信息,阅读292。6.7月14日,文章《展会预告|养生天下北京国际美博会即将火热开启!》在养生天下集团展板、海报上使用迪丽热巴肖像,并标有:影视剧《风中奇缘》主演:迪丽热巴助力品牌推广,肖像旁及文章内展示了大量产品信息,阅读371。三、安徽养生天下公司抗辩情况。2021年5月25日,安徽养生天下公司作为乙方与广州晨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晨晞公司)签署的《销售合同》及《补充协议》,载明:一、1.甲方提供给乙方影视剧《风中奇缘》音像制品成品以及该片的宣传图片、海报,乙方可选用为“皇家盈养”一个品牌做随机赠品碟宣传之用,地域范围于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二、1.影视剧《风中奇缘》DVD甲方提供,乙方向甲方订购本品DVD碟片10张做随产品赠品使用。3。乙方使用甲方上述产品期限为1年,自2021年5月25日至2022年5月24日止,期满后乙方不得再使用。《补充协议》约定:海报宣传推广范围如下:1.公司本身宣传画册、宣传海报
、X展架、易拉宝、公司;公司(二频),产品包装、吊牌、封套,手提袋宣传物料。安徽养生天下公司提交聊天记录,显示购买沟通过程。安徽养生天下公司提交广州晨晞公司出具的收款证明及电子回单,显示已付款95400元。四、其他事实。迪丽热巴主张取证费,并提交面额为42元的发票,并备注三个取证证书编号,其中一个取证证书编号与本案取证证书编号一致。安徽养生天下公司为证明视频影响范围较小,提交后台截图。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自然人的肖像权、姓名权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本案中,安徽养生天下公司未经迪丽热巴同意,将迪丽热巴肖像印制在展板、海报,并使用迪丽热巴姓名,系以迪丽热巴的肖像、姓名进行宣传,极易使他人误认为迪丽热巴同意安徽养生天下公司使用自己肖像进行商业代言,现安徽养生天下公司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使用迪丽热巴的肖像取得了授权。安徽养生天下公司称其已获得授权,因安徽养生天下公司提交的《
销售合同》和《补充协议》,其中不包含肖像权和姓名权商业许可使用的条款约定,现有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广州晨晞公司有将迪丽热巴肖像、姓名相关权利进行转授权的权利,综上所述,安徽养生天下公司的抗辩不能成立,安徽养生天下公司行为已构成对迪丽热巴肖像权、姓名权的侵害。自然人的肖像权、姓名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损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关于迪丽热巴诉请安徽养生天下公司公开赔礼道歉的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安徽养生天下公司赔礼道歉的方式应与其侵权的具体方式和所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人民法院将结合前述因素,依法确定赔礼道歉的具体方式。关于损失赔偿的问题,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社会公众人物的肖像、姓名能够增加商品或服务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当被他人擅自使用时,不仅侵犯了肖像权上承载的人格尊严,也侵犯了权利人自己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的财产上的利益。迪丽热巴作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演艺人士,其肖像具有已经一定商业价值,安徽养生天下公司在线展示迪丽热巴肖像用于品牌的配图,极易使消费者误认迪丽热巴代言了该品牌,其侵权主观过错明显。本案中,迪丽热巴未能举证证明其因侵权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和安徽养生天下公司因此所获得的具体利益,故将综合考虑迪丽热巴的社会知名度、安徽养生天下公司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等因素对迪丽热巴的经济损失酌情予以确定。关于取证费,迪丽热巴提交发票,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第一千零一十九条,《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养生天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养生天下集团”(号:×××)中连续七日登载声明,向原告迪丽热巴·迪力木拉提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须经人民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人民法院将依据原告迪丽热巴·迪力木拉提的申请,在一家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本判决书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被告安徽养生天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被告安徽养生天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迪丽热巴·迪力木拉提经济损失80000元及取证费14元,以上共计80014元;三、驳回原告迪丽热巴·迪力木拉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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