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和统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操作程序,根据《歙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等(以下简称“乡镇事务所”)具体经办,村(社区)工作人员(以下村工作人员简称“村信息员”、社区工作人员简称“专管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三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基金管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统计管理、内控稽核、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环节。
县级社保机构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档案管理、制发卡证、统计管理、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等工作,并对乡镇事务所
的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
乡镇事务所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录入有关信息,并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
村(社区)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待遇领取、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摸底调查、城乡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等工作。
第四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单独记账、核算,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基金,基金结余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章参保登记
第五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本县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歙县城乡居民
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附表一,以下简称《参保表》)。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村协办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
第六条村(社区)工作人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在《参保表》上签字、加盖村(居)委会公章,并将《参保表》、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按规定时限一并上报乡镇事务所。参保人也可到乡镇事务所直接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乡镇事务所负责对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无误后及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在《参保表》上加盖公章,并按规定时限将《参保表》、户口簿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一并上报县级社保机构。
第八条县级社保机构应对参保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可与公安部门的信息库进行信息比对),无误后,对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同时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第九条参保变更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出生年月、居住地址、、户籍性质、户籍所在地址及缴费档次等。以上内容之一发生变更时,参保人员应及时携带相关证件及材料到村(社区)申请办理变
更登记手续,填写《歙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附表二,以下简称《变更表》)。村(社区)按规定时限将相关材料及《变更表》上报乡镇事务所。参保人也可到乡镇事务所直接办理变更登记的相关手续。
乡镇事务所初审无误后,将需要变更的信息及时录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并按规定时限将相关材料及《变更表》上报县级社保机构。县级社保机构复核无误后,对变更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第十条参保人员出现出国(境)定居、户籍性质变更、跨县(市、区、旗)转移或死亡等情况的,应终止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
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应持相关证件、材料到村(社区)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附表三,以下简称《注销表》)。
办理注销登记时应提供的材料有:
(1)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2)出国(境)定居的,应提供出国(境)定居证明;
(3)变更为城镇户籍的,应提供户籍变更证明;
(4)跨县(市、区、旗)转出的,应提供户籍关系转移证明;
(5)参保人员死亡的,应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
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非火化区除外),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以及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等;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第十一条村协办员应按规定时限将《注销表》及有关证明材料上报乡镇事务所。乡镇事务所初审无误后,将注销登记信息录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并按规定时限将上述材料上报县级社保机构。
县级社保机构复核无误后,结算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按照第二十七条有关规定,将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支付给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支付成功后,对注销信息进行确认,终止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第三章保险费收缴
第十二条县级社保机构应于每月月末前将当月新增参保人员、需更换银行存折人员的相关信息提供给指定金融机构,委托指定金融机构为新参保人员和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发生变更的人员制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银行存折》(附件一,以下简称“银行存折”)。养老保险补缴
已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和需要更换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