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德坤
(2018年6月)
之前,我们首次参加养老保险的时候,都会测算一下到退休年龄时能不能缴满15年,如果不够15年,只要参保前有连续工作年限的,差几年我们就会选择往前补缴几年,这样到退休年龄时刚好满15年,就可以领取退休金了。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政策性补缴”,只要提供补缴年限的劳动合同和工资花名册,就可以在首次参保时,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补缴手续。但从今年5月份开始,全省各地市陆续停止办理这样的补缴手续,“政策性补缴”退出福建省养老保险的历史舞台。
我查了一下相关文件,养老保险的“政策性补缴”出现在2000年前后,大概是在1998年至2002年之间。当时,福建省相继出台了《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闽常〔2000〕28号)、《福建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58号)等重要政策文件,福建省养老保险征缴工作移交地税,实施全省统筹,扩面征缴。
2001年,全省在实施养老保险基金扩面征缴的过程中,为解决新参保人员缴费年限不足15年而到法定退休年龄无法享受养老金待遇问题,允许新参保人员在参保时,对参保前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进行补缴。这就是“政策性补缴”的来历,换句话说,“政策性补缴”不是所有的人都可以“补缴”,“补缴”是有条件的、符合政策规定的才可以办理补缴。
为什么要做“政策性补缴”呢?这与当时的退休政策规定有关,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视同缴费年限、补缴年限加上正常缴费年限合计缴费满15年的,就可以享受退休金待遇;否则,如果参保时没有办理补缴,退休时视同缴费年限加上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只能把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不能按月领取退休金。而现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到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选择继续缴下去,直至满15年。大家知道,这样缴下去肯定不如参保时办理“政策性补缴”划算了。
“政策性补缴”具有临时性、过渡性特点。按照闽政办[2001]231号文件规定,其主要是针对首次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省统筹的职工,部分职工在首次参保时,因为年龄问题,参保后到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足15年,但参保前他们有符合政策规定的连续工龄,这部
分连续工龄是可以办理养老保险补缴手续。同时,闽劳社[2002]文252号也明确,新纳入统筹的企业在职职工应补缴的年限应在参保时办结补缴手续,参保后不再办理补缴手续。换句话说,首次参保时就应该确认要不要补缴,不能等到退休时发现年限不足才想起来补缴,这就是本文开头所说的“大家参保时都会算下到退休年龄够不够15年”。
根据闽劳社[2001]738号文,办理“政策性补缴”的参保单位或个人只要填报《参保职工申请政策性补缴养老保险审批表》,并提供能够证明补缴期间连续工龄的劳动合同和工资发放财务原始凭证,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向地税机关办理补缴费手续即可。这个流程在十年前,也就是2008年前后,相信很多当时首次参保的人印象深刻,那个时候我们大力宣传社保政策,帮助很多人办理了“政策性补缴”,解决了一大部分尤其是机关事业单位编外员工首次参保缴费年限不足的问题。
随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不断完善,覆盖面不断扩大,以及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基本上所有企业都纳入了社保统筹,该办理“政策性补缴”的均已办理完结,尤其是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解决了退休时不足15年可以继续缴费至15年的问题。
目前,养老保险面临的不是扩面问题而是足额缴费问题。2016年12月2养老保险补缴7日,人社部、财政
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要求加强基金征缴管理,夯实参保缴费基数,不得违反国家规定采取一次性补缴的方式将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参保范围,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福建省在转发该文件(闽人社文[2018]98号)时明确,自文件转发之日起全省不再办理各类“政策性补缴”养老保险手续。对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按照2011年人社部《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令第13号)规定,可后延缴费、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个人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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