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超龄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行使依据
《关于超过国家规定劳动年龄的本市城镇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京劳社养发[2005]111号)全文适用
办理主体
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受理条件
本市开始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前,曾在本市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且具有10年的连续工龄,但没有缴纳过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现已超过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的本市城镇人员,个人申请,经市人力社保局批准,一次性补缴后可享受相应的待遇。适用于为本辖区内各单位办理超过国家规定劳动年龄的本市城镇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养老保险岗位。
申请人应出具:1)提供超龄人员原始档案及档案材料清单;2)提供超龄人员《视同缴费年限预审表》3)《超龄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审批表》一式五份;4)超龄人员户口簿及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户口簿复印首页和本人页);5)超龄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申请;6)超龄人员与原用人单位或原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签订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书面协议。
法定期限
1)申报单位在接到超龄人员补缴申请后十五日内报到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2)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于收到申请材料后三十日内报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3)市人力社保行政保障部门收到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申报的材料后,于十五日内将核准后的材料按原渠道返回。
承诺期限
1)申报单位在接到超龄人员补缴申请后十五日内报到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2)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于收到申请材料后三十日内报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3)市人力社保行政保障部门收到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申报的材料后,于十五日内将核准后的材料按原渠道返回。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办理部门
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事务管理科
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科
办理地点
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73号北区一层大厅行政事务管理科、南419号房间养老科
养老保险补缴
88506001、88506505
权力运行流程图
见附件
服务表格
《视同缴费年限预审表》(可下载)
《超龄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审批表》(可下载)
《超龄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基本养老金核准表》(可下载)
常见问题解答
监督电话
88506590
在线办理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