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办理一次性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及补缴人员跨省转移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黑人社规[2017]18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7.07.21 
【实施日期】2017.07.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办理一次性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及补缴人员跨省转移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人社规〔2017〕18号)
  各市(地)、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局,省森工总局劳动局、社保局:
  根据人社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规〔2016〕5号),现就办理一次性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及补缴人员跨省转移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人员办理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3年)时,需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由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无人民法院、审计部门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相应文书的,应填报《黑龙江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补费审核表》(附件1)并提供相应原始材料,经同级养老保险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确认其劳动关系后,由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缴。补缴后需跨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由社保经办机构凭黑龙江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补费审核表》(附件1)办理跨省转移。
  二、在本通知实施前,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3年)的参保人员跨省转移时,根据人民法院、审计部门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办理补缴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办理跨省转移。不是根据人民法院、审计部门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相应文书办理补缴的,应填报《黑龙江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已办理补缴情况审核表》(附件2),并提供相应原始材料,经同级养老保险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确认其劳动关系后,再由社保经办机构凭《黑龙江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已办理补缴情况审核表》(附件2)办理跨省转移。
  三、对符合国家规定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3年)的外省参保人员流动到我省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凭转出地提供的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补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办理接续工作。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7月21日
  附件1
  黑龙江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补费审核表
姓 名
养老保险补缴姓 名
性 别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