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赣果、黄晓明、许水珍与广东省韶关市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行政管理(烟草专卖)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处罚
【审理法院】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23
【案件字号】(2020)粤02行终11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万靖徐肇廷邹征衡
【审理法官】万靖徐肇廷邹征衡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黄赣果;许水珍;黄晓明;广东省韶关市烟草专卖局
huangxiaoming【当事人】黄赣果许水珍黄晓明广东省韶关市烟草专卖局
【当事人-个人】黄赣果许水珍黄晓明
【当事人-公司】广东省韶关市烟草专卖局
【代理律师/律所】谢斌广东金韶律师事务所;黄巧燕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谢斌广东金韶律师事务所黄巧燕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谢斌黄巧燕
【代理律所】广东金韶律师事务所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黄赣果;许水珍;黄晓明
【被告】广东省韶关市烟草专卖局
【本院观点】烟草专卖局作出的韶烟处[2020]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没收违法所得扣押拒绝履行(不履行)物证鉴定结论合法性证据确凿证据不足回避维持原判撤销原判行政不作为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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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另查明:一、2018年4月24日,烟草专卖局写了三份《告知书》分别给黄赣果、许水珍、黄晓明,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你有协助调查的义务。请你于2018年5月4日前(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到我局按受调查和处理,逾期将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在该告知书“执法人员(签名及执法证件号)"一栏,签有烟草专卖局两名人员以及执法证件号。黄赣果、黄晓明拒绝签名,两名见证人签名,注明“当事人拒绝签收"。许水珍在“当事人(签名)"栏签名,烟草专卖局于2018年5月4日询问了许水珍,
制作了《询问笔录》。二、烟草专卖局提供的照片显示,2013年9月6日,该局执法人员身穿制服,胸前佩挂执法证件(含徽章)在现场进行执法检查。烟草专卖局提供的录像显示,2018年8月24日,该局执法人员身穿制服,佩挂执法证件等送达告知书。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烟草专卖局作出的韶烟处[2020]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 烟草专卖局提供有相关证据证实,黄赣果、许水珍、黄晓明分别实施了销售非法生产的卷烟、销售无标志外国卷烟、销售出口倒流国产卷烟、无烟草专发企业许可证批发卷烟的行为。因此,烟草专卖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无烟草专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无烟草专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上1倍以下的。"的规定,对黄赣果、许水珍二人无烟草专发企业许可证批发烟草制品的行为作出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处以违法批发的卷烟价值487601元50%计243800.5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
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第二条“凡正常进口的卷烟必须在箱包、条包和盒包上印有‘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免税店经营的卷烟必须有‘中国关税未付’和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识;处理没收的非法进口卷烟在销售前,必须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箱包和条包上加贴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的‘没收非法进口卷烟’专门标识。无上述标志的外国卷烟、出口倒流国产卷烟,由海关、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没收。"的规定,分别对黄赣果、黄晓明进行行政处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至于黄赣果、许水珍、黄晓明上诉提出烟草专卖局作出行政处罚程序违法等问题,经查不能成立。一、烟草专卖局提供的照片、录像等证据显示,该局执法人员不存在没有佩戴徽章、没有出示证件的情形。二、烟草专卖局提供的送达证等证据显示该局开展调查和核查工作,向黄赣果、许水珍、黄晓明发出调查告知书。许水珍签收了告知书并到烟草专卖局接受询问,烟草专卖局依法制作了询问笔录。而黄赣果、黄晓明拒绝签收告知书,未到烟草专卖局协助调查并非烟草专卖局不履行相关职责。三、本案现有证据材料,并不能反映出烟草专卖局的行为,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第四条、第六条、第
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综上所述,烟草专卖局的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黄赣果、许水珍、黄晓明上诉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黄赣果、许水珍、黄晓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1 19:17:39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30日,众向烟草专卖局举报,反映位于韶关市浈江区某某某某面C-3羊城铁路物业公司铺面自编6-117某的果源商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440042390269)存在销售及仓储无标志外国卷烟的行为。2017年7月16日,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韶中法审监刑提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对黄晓明提出其对黄赣果、许水珍通过网络销售卷烟并不知情的意见,予以采纳,原审认定黄晓明
参与网络销售和批发卷烟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予以纠正。黄赣果、许水珍在与黄晓明共同经营由黄晓明注册登记,并于2011年12月8日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果源商店的过程中,通过互联网从事卷烟批发业务(批发业务金额为487601元),系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因此,黄赣果、许水珍不宜按照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黄赣果、许水珍不构成非法经营罪。黄赣果、许水珍通过互联网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行为,是否属于超范围和地域经营的情形,是否应作相应处理,应由相关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和处理。据此判决:撤销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2014)韶浈法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黄赣果、许水珍、黄晓明无罪。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烟草专卖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韶烟处[2020]第1号)合法。烟草专卖局于2018年4月4日立案受理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移交的黄赣果、许水珍、黄晓明销售卷烟涉嫌构成行政违法一案后,分别向黄赣果、许水珍、黄晓明发出告知书、延长调查期限告知书。经调查审核,查明原位于韶关市浈江区某某某某面C-3羊城铁路物业公司铺面自编6-117某的果源商店由黄晓明登记注册,案发时,黄晓明经营果源商店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440042390269),黄晓明与黄赣果系父子关系,黄赣果与许水珍夫妻关系存续,黄晓明、黄赣果、许水珍三人共同经营管理该果源
商店。黄晓明、黄赣果通过果源商店及所属仓库存储、销售非法生产的卷烟4个品种437条,价值为47051.79元;无标志外国卷烟48个品种3307条,价值为346717.69元;出口倒流国产卷烟10个品种263条,价值为28317.21元。其二人的行为已构成销售非法生产卷烟、销售无标志外国卷烟、销售出口倒流国产卷烟的违法行为。黄赣果、许水珍通过互联网从事卷烟销售业务和批发业务,销售金额共计735590元,其中批发业务金额为487601元。其二人的行为已构成无烟草专发企业许可证批发卷烟的违法行为,违法批发卷烟价值为487601元。在履行处罚前告知、听证告知,并回复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等手续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无烟草专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无烟草专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上1倍以下的。"的规定,对黄赣果、许水珍二人共同无烟草专发企业许可证批发烟草制品的行为作出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处以违法批发的卷烟价值487601元50%计243800.5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
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国函〔2000〕13号)第二条“凡正常进口的卷烟必须在箱包、条包和盒包上印有‘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免税店经营的卷烟必须有‘中国关税未付’和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识;处理没收的非法进口卷烟在销售前,必须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箱包和条包上加贴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的‘没收非法进口卷烟’专门标识。无上述标志的外国卷烟、出口倒流国产卷烟,由海关、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没收。"的规定,对黄赣果、黄晓明二人共同销售非法生产的卷烟、销售无标志外国卷烟、销售出口倒流国产卷烟的行为作出责令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卷烟,处以违法销售总额47051.79元20%计9410.35元,并将非法生产的卷烟公开销毁;没收违法销售的48个品种3307条无标志外国卷烟;没收违法销售的10个品种263条出口倒流国产卷烟的行政处罚。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黄赣果、黄晓明、许水珍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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