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法院法治护航数字经济发展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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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机关】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2.06.03
【分 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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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法院法治护航数字经济发展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
  华为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及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案(南京知识产权法庭)
  【基本案情】2017年7月,卢森堡康文森无线许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文森公司)以4G通信网络标准必要专利(欧洲专利)在英国法院起诉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要求英国法院裁判确认华为公司手机产品使用其标准必要专利的全球授权费率,包括中国。华为公司认为,中国专利及许可费率应当由中国法院进行裁判和管辖,且康文森公司的要求违反了标准必要专利费率许可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故华为公司于2018年1月在南京中院起诉康文森公司,请求确认不侵害专利权及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此后,康文森公司又在德国就德国专利提起诉讼。
  南京中院率先做出判决,早于英国法院确认了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费率。在后德国法院所确定的许可费率是南京中院确定费率的18.3倍。该案二审中,在南京中院一审判决基础上作出裁定,禁止康文森公司在最高法院判决前申请执行德国法院的判决。
  最终,南京中院的率先判决及最高法院的二审“禁诉令”,促成卢森堡康文森公司与华为公司就标准必要专利许可问题在2020年12月达成全球和解,两者在全球的各项纠纷均圆满解决。
  【典型意义】信息通信技术是数字经济效力提升和经济结构优化的核心推动力,其中的标准必要专利又是数字经济“卡脖子”的关键核心。标准必要专利是为实施某一技术标准而必须使用的专利,一旦某专利被认定构成标准必要专利,则相关产业的所有实体企业均需要支付相应专利使用费。近年来,某些标准必要专利的权利人,特别是非专利实施主体(以专利运营为主的经营主体,简称NPE)怠于在中国以诉讼形式行使其专利权,而采用请求国外法庭裁判全球费率的方式,有意规避中国司法机关对国内行为人实施中国专利侵权的司法审查。本案系国内首起确认不侵害专利权及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明确了国内的标准必要专利实施者和利害关系人有权针对标准必要专利在中国提起确认不侵害专利权及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之诉,对标准必要专利诉讼的司法管辖主权有重要宣誓意义。
  本案的审理,为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全球和解打下良好基础,有力维护了我国的司法主权和民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发展,以更高水平的数字正义精准护航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案例二
  破解原创芯片并生产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案(雨花台法院、南京知识产权法庭)
  【基本案情】南京沁恒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沁恒公司)是雨花台区一家高新技术型企业,其拥有全部知识产权的CH340芯片于2011年上市,被广泛用于工业控制、消费类电子和电脑周边产品,是公司的一款拳头产品。2016年,上海国芯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下称国芯公司)销售人员陶某从市场获取正版CH340芯片交予同公司负责公司生产经营等事务的总经理许某,许某在未获得沁恒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委托第三方公司对CH340芯片各层电路布图进行破解,提取GDS文件,生产掩模工具、生产晶圆、封装,再将成品以国芯公司GC9034型号芯片对外销售。2016年9月至2019年12月,国芯公司销售侵犯沁恒公司著作权的GC9034芯片共计830余万个,销售金额人民币730余万元,上述收益均归国芯公司单位所有。
  雨花台区法院判决:被告单位国芯公司、被告人许某、被告人陶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作品的非法经营数额及复制发行侵犯计算机软件作品的数量特别巨大,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对被告单位国芯公司判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判处被告人许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六万元;判处被告人陶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扣押在案侵权产品,依法予以没收。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数字技术创新是数字经济持续发展的原动力,芯片凝结了数字技术创新软硬件核心技术。南京作为首座中国软件名城,始终大力发展数字经济加快推进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布局新赛道,在数字经济发展上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本案被害单位是南京雨花软件谷的集成电路民营企业,在行业内具有定影响力,其倾注多年投入研发、市场经营打造的芯片,广泛应用于物联网领域,在市场上可以与同类的台湾芯片、美国芯片一争高低,对企业发展重要性不言而喻。
  本案入选了2021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充分体现了最严格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念,展现了南京法院对数字经济“核芯”技术、关键产业加大司法保护的态度和力度。
 
案例三
  “”平台诱导分享案(南京知识产权法庭)
  【基本案情】原告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及广州腾讯公司是腾讯“”应用软件共同运营商,“”以即时通讯为基础,为用户提供即时通讯、内容资讯、交易支付等综合性
互联网服务,至2020年6月,合并月活跃账户数量已达12.06亿。被告考拉公司通过运营www.xiao1iebi站以及“小裂变”等,针对“”平台的、小程序、社、个人号等,“订制”提供诱导性分享涨粉、突破发限制、突破添加好友人数限制、拦截潜在投诉等功能及服务,并在运营过程中私自抓取及利用“”用户信息。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考拉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15万元。
  南京中院认为:被告考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其运营的网站、宣传并销售的“裂变”“小程序裂变”等产品,均系诱导分享工具,其实施的前述行为违背了用户真实意愿,在相应诱导利益驱使下,分享者将相关信息多次、反复推送给与该信息不相关的其他用户,影响了用户对获取信息的自由选择权以及对平台的使用体验。且前述诱导分享行为还会不正当地占用、分裂其他经营者体通过正当竞争获取用户流量、资源的机会,扰乱了平台建立的公平竞争环境,削弱了平台的竞争优势,进而削弱平台的商业利益,损害了其他正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考拉公司通过诱导分享方式影响平台用户及经营者的正常选择,并针对平台运营规范所实施的干扰、对抗,以及其抓取用户信息的行为,均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判决被告考拉公司立即停止对
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5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