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支持数字人民币支付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21
【案件字号】(2020)桂12民终176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潘嘉芳吴利萍黄忠任
【审理法官】潘嘉芳吴利萍黄忠任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黄健;韦红亮
【当事人】黄健韦红亮
【当事人-个人】黄健韦红亮
【代理律师/律所】韦新生广西韦蒙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韦新生广西韦蒙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韦新生
【代理律所】广西韦蒙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黄健
【被告】韦红亮
【本院观点】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
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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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另查明,上诉人将款项汇给被上诉人后,双方在中谈及本案款项的归还时,上诉人称“钱我是转给你,你转给哪个我不懂得,我只能你了,你怎么用,给谁我不知道呀”、“那笔钱你要处理好给我”、“那个事怎样”、“拿不回来给我了是吗”、“那笔钱就这样一直拖着,没有确定什么时候拿回来?”、“当初信你,所以才借钱给你保证的那个人,现在我紧张了”、“要不是你担保,我也不会沦落到这样困境‘……你担保,只能问你’”、“你何时才能得回那些,还是这些都拿不回来了?”,被上诉人则称“有毛病。那是你自己借出去放”、“下午我就过去那边他”、“公司关门。明天我问滴人看他们如何处理”、“卖他公司滴东西都要拿回来”、“我的人说他们逼他去老家农村信用社贷”、“看对方”等。另外,上诉人于2019年6月曾与被上诉人共同投资项目,该次投资本利均已经收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之规定,在被告举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其他借款关系或者其他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原告对于其于起诉时所主张的借款关系的存在,需要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从而使法官能够对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进行分析认定,对原告所主张的借款事实是否真实存在作出准确判断,否则应由原告对此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本案中,上诉人通过及支付宝转账给被上诉人30000元的事实,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争议的问题在于该款项是否属于民间借贷的款项。上诉人原审、二审均主张双方系民间借贷关系,而被上诉人则主张为共同投资关系。从双方对话内容来看,结合双方在本次汇款前不久曾共同投资项目的情况,被上诉人抗辩的事实达到了高度盖然的程度,在此情况下,上诉人未能就双方之间系借贷关系进一步举证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诉请不应得到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黄健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上诉人黄健已经预交),由上诉人黄健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1 10:54:40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被告在广东珠海市安家落户,已是两个孩子的父亲,2018年12月,原告与4位女同伴一起去澳门旅游,在广东珠海市与被告相遇到相识、从相识到相知、从相知到相爱、从相爱到相处,期间只用一个月时间。从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被告通过方式转账给原告共计人民币30638.38元,供原告开销,期间,被告还为原告租房、过生日、购买女儿手表、家人旅游等开支买单。2019年6月下旬,被告对原告声称有朋友借钱做生意,保证一个月后连本带息返还,利息丰厚。原告基于双方长期亲密相处,彼此信任,经过深思熟虑,于2019年7月1日15点48分06秒、15点48分50秒和15点56分,通过和支付宝方式将30000元转给被告投资。过后,原告迟迟不见被告返还,通过向被告主张权利,遭到被告拒绝。2019年7月4日至11月28日,被告19次通过转账给原告共计人民币10437.94元,表示投资亏本的补偿。原告认为,被告以投资为名要求原告出资,实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双方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而诉至该院,要求被告偿还本金3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引起本案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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